关于民间借贷利息计算的四大问题
周宇浩   2016-10-07


文/周宇浩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
来源/微信公众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ID:njszjrmfy)


民间借贷是一种民间融资信用形式,因其手续简便而日渐活跃,也因其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外,民间借贷纠纷逐年递增,成为基层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数量较多的民事诉讼类型。


今天,我们选取民间借贷中大家较为关心的利息计算问题,邀请虚拟好友“李雷同学”以身说法,给大家讲讲“民间借贷利息四大问题”,请各位小伙伴认真听讲,以便经营好自己的“钱袋子”哦!


1、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处理

 


话说小编的好友李雷同学,为人豪爽急公好义。这日韩梅梅因家庭所需向其李雷借款十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因昔日同窗之情,李雷也没好意思和韩梅梅明确将利息如何计算写在借条上。


倘若当真一个月后,韩梅梅还款十万元,但丝毫不提利息的事情,李雷同学能否向其主张借款期间的利息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所以,亲爱的李雷同学,虽然借期内利息没有,但还能得到好人卡一张不是?


2、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

 


有了上次韩梅梅顺利借款的铺垫,李雷同学“好人”名声在外。于是乎当年同窗好友林涛在手头“有点紧”的时候,也向李雷表达了能搭一班“友谊的小船”的愿望:借款30万元,约定借期3个月,并明确表示借了这么多钱,肯定要给利息,李雷,你开个价呗!


李雷嘴上不说,心甚合意,但是约定利息多少比较好呢,太低自己觉得太亏,太高又担心不受法律保护。李雷一时不知如何是好。


——其实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正是本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明确的一个重要内容。


以往大众认知的利息最高不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作为参考的认知,来源于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已失效)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在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后,针对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问题,其第二十六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样,就明确了民间借贷中利率高低划分为“两条线,三个区”


——对于约定固定年利率在24%以内的利息,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利率约定在24%至36%之间的部分,虽不受法律明文保护,但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再反悔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通俗的说就是“给了就给了,不能再要哦”;


——对于年利率超过36%以上的部分,无论是否已经支付,都确定无效,借款人要求出借人返还超出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小小总结一下,约定年利率不超过24%的,请理直气壮的拿利息;约定年利率24%以上到36%之间的,利息付了就付了,不能再要回来;约定年利率36%以上的,借款人是可以要求返还超出36%部分的利息的哦(潜台词:这么高的利息太黑啦呀)


所以李雷同学在出借款项的时候,请综合考虑下借贷风险(林涛会不会不还呀)、事由缓急(老妈教育说救急不救穷呀)、远近亲疏(当年上学林涛有没有给我抄过作业来着),约定一个合理的利率。


3、逾期利息的规定

 


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祸兮旦福,借钱时往往信誓旦旦,还钱时难免事出意外,未能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还钱,于是恭喜你,“逾期利息”的问题产生了。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对逾期利息早有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三条也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而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更为详细、明确: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那么具体到李雷和韩梅梅、林涛的借贷关系中,就是如下的“套路”


——韩梅梅借钱给韩梅梅时虽然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内利息,但不代表韩梅梅就能够一直无息占用这十万元。李雷可以自韩梅梅逾期还款之日起,要求其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这个利率要比余额宝高多了,咱不能让老实人吃亏不是?


——林涛借钱给林涛时,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假设约定年利率为12%),但未约定逾期利率,那么一旦林涛逾期未归还借款,李雷向其主张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即前述约定的12%)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4、逾期利息与违约金并存的处理

 


有了之前的铺垫介绍,李雷同学表示:与其担惊受怕钱借出去不还,不如在借钱的时候把逾期利息、违约金统统约定上!这样一旦借款人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既能得到逾期利息的补偿,还能主张违约金,岂不是一举两得!


Bingo!


一回生二回熟,李雷同学果然越发有经济头脑和法律意识了嘛~~不过小编在此要提醒一下,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不管李雷同学如何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虽然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还是不支持的哟!


说了这么多,也只是就民间借贷利息计算的部分基本规定做了一点说明,小编在此稍作总结:


小结


自然人之间借期内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视为未约定利息;借期内利息利率分为“两线三区”,24%以内法律保护妥妥的,24%以上到36%之间的利息已经自愿给的数额不能向出借人主张返还,36%以上的利息,虽然支付了,但可以向出借人主张返还;至于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等等的,总计超过24%的部分法院不保护。


近年来,民间借贷活动越发活跃,说明咱老百姓口袋里有钱了,脑子里会算账了,金融市场更有活力了。但是小编还是想多说一句:借钱、融资虽方便,操作的好了,充分发挥了金钱的功用,操作不当,也会引得朋友反目,亲友疏离。所以即便亲兄弟,还要明算账。


有道是:


款项往来无大小,


白纸黑字得说清;


逐条约定好算账,


款项往来走银行;


凭据留足心要细,


有借有还感情长。

 

 

 

 

实习编辑/梁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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