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亚兵 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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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合同是否收取诉讼费存在分歧
笔者在代理南昌某商场的数起租赁合同纠纷的过程中,和法院就合同解除的诉讼费交纳问题产生了分歧。笔者认为租赁合同纠纷应该按照起诉要求支付的合同款及违约金计算诉讼费,但是法院认为我们解除合同,需要增加合同总金额为起诉金额,累加计算诉讼费。
商场的商铺租赁合同普遍存在租赁周期长(一般都在十年以上)、租金高的特点,这直接导致案件的起诉金额大幅增加,诉讼费也比预算的高出了很多倍。笔者认为不管这笔费用将来由原告还是被告承担,这种收费行为无疑都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不利于当事人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矛盾。就这一问题,笔者专门请示了该受理法院的领导,结果是被告知上级法院对这一问题有"内部规定",他们只能执行上级法院的规定。
二、江西、北京、安徽三地法院收费不一
虽然笔者没有看到这份"内部规定",但通过无讼网检索了江西省的合同纠纷案件,基本证实了江西法院大都按照所谓"内部规定"执行收费标准,可参见"(2016)赣0111民初223号"、"(2015)庐民二初字第588号"两篇判决书。笔者随即又检索了北京、安徽两省的判例,发现北京、安徽两省的法院,对于"解除合同"这一诉讼请求均没有另外增加诉讼费。可参见"(2014)朝民初字第47954号(北京)"、"(2014)密民初字第1149号(北京)"、"(2014)田民一初字第00399号(安徽)"、"(2016)皖0124民初2123号(安徽)"等判决书。
通过以上简单的检索,最起码可以得出的一个结论是,关于解除合同是否按照合同总金额收取诉讼费的问题,目前在全国的法院还没有形成一致标准。
三、最高人民法院权威意见——应"按件收费"
笔者就这个问题能够找到的比较权威的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5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的《最高人民法院对8项网民意见建议的回复意见》,其中就这个问题的回复是:"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或者价款的,应当按件收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当然,这一意见并非法律也不是司法解释,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其通过权威媒体发布的意见是值得全国各级法院参考和研究的。
四、结语
诉讼费问题本与律师并无太大关系,但确直接影响广大人民的诉讼成本。所以这篇文章最后,笔者恳请以人民的名义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正式文件,下发各级法院,统一收费标准,同时希望地方人大从"司法为民"的角度规范地方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发挥其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