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公民或企业到香港解决争议的常见法律问题
吴自力   2017-06-01

 

文/吴自力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
 

由于香港与内地分属不同法域,法律制度存在很大差异,内地公民或企业到香港解决争议在法律上将面临不少困惑。笔者根据过往考察亲身了解的情况和香港同行提供的最近资料,尝试将内地公民或企业到香港解决争议可能遇到的常见问题梳理如下,供参考借鉴。


一、香港司法裁判系统


香港法院由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分为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区域法院(包括家事法庭)、土地审裁处、裁判法院(包括少年法庭)、死因裁判法庭、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和淫亵物品审裁处组成。根据香港《法定语文条例》(香港法例第5章)规定,香港任何法庭可在适当的情况下兼用两种法定语文(即中文和英文)或采用其中一种,以进行司法程序。不论程序是以英文或中文进行,任何人均有权以自己所选择的语言作供,法庭会提供传译服务。


终审法院于1997年7月1日设立,是香港最高的上诉法院,受理针对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的民事及刑事判决而作出的上诉及有关事项。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将司法终审权授予香港,但未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称《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授予香港,由此出现了香港终审法院终审权和《基本法》最终解释权分离的问题。根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香港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由于香港终审法院解释《基本法》的权力源自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基本法》的解释可推翻香港终审法院对《基本法》的解释,但不能直接推翻香港终审法院的判决。


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受理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移交的民事与刑事上诉案件,以及土地审裁处的上诉案件;同时就其他等级较低法院所提交的各种法律问题作出裁决。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判权在民事和刑事案件方面,均无限制。此外,该法庭也有权审判有关海事、破产、公司清盘、家事、领养、遗嘱认证及精神健康等案件。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还受理裁判法院及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淫亵物品审裁处的上诉案件。原讼法庭诉讼的任何一方若为有限公司,除非获得法庭特别许可,否则必须聘请律师代理诉讼。为减少缺乏依据的非正审上诉,香港《高等法院条例》规定,向上诉法庭提出非正审上诉的,只可在获得原讼法庭或上诉法庭的许可下,方可提出。除非有关上诉有合理理由得直,或有其他令人信服的理由进行上诉,否则,法庭不会予以许可。上诉法庭拒绝予以许可的决定是最终及不可上诉的命令。


区域法院在民事案件方面受理涉及款项100万港元以下的索赔案件,以及年租或应课差饷租值不超过24万港元的收地诉讼,审理雇员赔偿、平等机会申索和婚姻事宜,包括离婚、管养权、赡养费和领养,以及就印花税评税而提出的上诉。区域法院在刑事案件方面,则可受理较为严重罪行的案件,但谋杀、误杀和强奸等案件除外。区域法院所判监禁刑期不得超过七年。


裁判法院对多种刑事罪行具有审判权,在判罚权方面,一般限于每项罪行判监两年或罚款10万港元,但个别条例赋予裁判官权利,最高可判处三年监禁和罚款500万港元。目前在东区、九龙城、观塘、荃湾、沙田、粉领和屯门设有裁判法院。


死因裁判法庭受理在香港及在外地发生(而尸体被运入香港)的突然、非自然或可疑死亡案件,对死因进行聆讯。


少年法庭受理儿童(14岁以下)及青少年(14至16岁)被控的案件,杀人控罪除外。年龄在18岁或以上的青少年,如在成长中并未获得应有的辅导或照料,有关人士可向少年法庭申请保护及监管令。现有的少年法庭设于东区、九龙城、荃湾、粉岭和屯门裁判法院。


土地审裁处受理业主根据《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或普通法而提出收回处所申请的案件,受理裁决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争议。


劳资审裁处受理违反雇佣合约条款或违反《雇佣条例》的索赔,包括代通知金、欠薪、法定假期薪金、年假薪金、疾病津贴、产假薪金、花红/双薪、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纠纷,同时,还受理申请人申请复职或再次聘用案件,以及请求补偿金或终止雇佣金的命令。小额钱债审裁处受理因合同或侵权行为引起的金钱索赔案件,涉及标的金额不超过50,000港元。


淫亵物品审裁处的职责主要分两方面:(一)将获授权的公职人员、作者、印刷商、制造商、出版人、发行人或版权所有人等提交的物品审裁分类;(二)在任何民事或刑事诉讼中,若出现淫亵或不雅的争议,审裁处具有专门审裁权。


二、国内公民或企业在香港提起诉讼没有任何限制


在香港提起诉讼不需要是香港公民或企业。因此,国内公民或者企业在香港提起诉讼并没有任何限制。一般而言,香港法院不会主动拒绝为诉讼立案。


三、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争议


如果争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选择在香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争议双方必须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任何一方不能就争议提出诉讼。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效力。如果有关合同没有任何仲裁条款,争议双方可以选择以仲裁或者诉讼形式解决争议。只要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后作出书面协议,同意争议通过仲裁解决,仲裁庭便有权处理双方的争议。


仲裁与诉讼各有特点,须视乎案件性质及双方个别情况以决定哪种争议解决方法较为适合。在香港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可以选择机构仲裁,也可以选择临时仲裁。在香港仲裁不必通过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安排。但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拥有完善的制度及丰富的仲裁经验,很多在香港进行的仲裁都会通过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安排。


四、国内仲裁裁决在香港的执行


香港法院可认可及执行根据香港《仲裁条例》第97(1)条公布认可的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申请认可及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程序并不复杂,香港法院不会就裁决涉及的事实判定再作出审查。对于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在内地的执行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1日实施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处理。


五、国内法院判决在香港的执行


根据香港《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如果在2008年8月1日后双方有书面管辖协议选择只有内地的法院(主要是中级人民法院或更高的法院及有权审理涉外纠纷的法院)才有权处理争议,且有关的判决涉及到败诉方需要支付金钱的,一般而言,香港法院会执行该判决。对于相互认可和执行两地之间的民商事判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日实施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六、在香港进行诉讼的费用


在香港诉讼的费用主要包括两方面,即律师费及向法院缴交的费用。在香港,律师费一般以每小时收费方式计算。香港律师不允许以风险代理的形式进行收费,以避免道德风险和违反执业操守。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香港《法律执业者条例》规定,如果客户认为律师费用不合理,可以在账单发出后1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对有关的费用作出评估,确保收费合理。香港律师的专业操守也有严格规定香港律师收费必须合理。另外,诉讼胜出的一方一般而言可以向法院申请败诉方支付其律师费。


香港法院经费由香港政府支付。香港民事案件受理费很低,一般案件1,045港元,有的案件只收300港元,执行费视距离远近为400至800港元,公司清盘案为12,150港元,涉及大宗地产案件会按照标的额收取一定的费用。


七、在香港进行仲裁的费用


在香港仲裁常见费用包括律师、仲裁员的费用、仲裁机构的行政管理费、使用仲裁聆讯室及有关设施的费用和专家证人的费用。香港的仲裁员一般按照每小时收费率方式计算。按照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双方当事人可合意选择按小时收费或按争议标的的一定比例收费。若双方当事人无法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30日内达成合意,则按小时收费。


八、民商事案件在香港仲裁或者诉讼的审理周期


在香港进行仲裁或者诉讼所需的时间要视乎案件的复杂性而定。由提出诉讼或仲裁到获得判决或裁决一般须时一至两年的时间。遇到复杂的案件,所需时间可能更长,但一些没有合理可抗辩理由的案件,起诉人可以考虑申请简易判决,一般可在几个月内结案,大大缩短等候审理的时间。再者,根据从香港的近律师行了解的情况,大部分案件双方都会在开庭前和解。


九、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除了通过诉讼和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外,争议还可以通过调解或私下协商的方式解决。一般情况下,调解所花费的费用较少,且可以较迅速、有效地解决争议。有意愿调解的当事人,聘请律师的,可以征求其律师的意见;没有聘请律师的,可以到受诉法院调解资讯中心咨询(香港高等法院大楼底层一楼设有司法机构调解资讯中心)。香港调解专业协会成立于2010年,协会成员主要来自律师和各界专业人士。当事人需要调解的,可以委托该协会调解员主持。调解员接见双方代表,并协助双方达成协议,以解决争议。调解过程是保密的。所有在香港进行的诉讼必须尝试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参与调解的,法院有权命令任何无正当理由拒绝参与调解的一方支付对方在诉讼中产生的律师费。


十、内地股东之间产生纠纷,而相关公司在香港注册,在香港或者内地进行诉讼的选择


如果争议牵涉香港公司,在香港进行诉讼比较适合。因为争议双方可以在香港针对该公司进行清盘或要求法院针对该公司作出适当的命令,例如强制其中一方股东向另一方股东以合理的价款买下其全部股份。


十一、香港民商事合同或侵权行为纠纷的诉讼时效


根据香港《时效条例》的规定,民商事合同或侵权行为纠纷诉讼时效为六年,起诉人一般必须在六年诉讼时效内提出起诉。否则其将丧失起诉权利。


十二、香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复印件或副本的审查与认定


虽然香港法院一般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原件,但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的原件,在民事诉讼中,除非其中一方指控该文件是伪造的,法院一般会根据其已是最佳证据的原则接受文件复印件或副本,作为该案件的证据。

 

 

编排/童静静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在读

热门评论

点击看看法律人在讨论什么
<<<<<<< HEAD
======= >>>>>>> 96172cdab5db5d05644eea1a7a596661ab9491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