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标明作者和来源

 


资金流是企业的血液,企业资金流的状况将会决定企业的命运,由于企业资金的支出和收入往往发生在不同的时刻,导致企业运作过程中会产生现金流缺口,因此,供应链金融应运而生。所谓供应链金融是基于供应链所开展的融资活动,指商业银行从整个产业链角度出发,对一个产业链中的单个企业或上下游多个企业提供全面金融服务,以促进供应链核心企业及上下游配套中小企业“产-供-销”链条的稳固和流转顺畅,构筑金融机构、供应链上的企业和物流公司互利共存、持续发展的产业生态。[1]供应链金融中银行提供的信贷是系统性的融资安排,即所谓N+1机制,[2]即银行不仅仅以单个企业的资信状况对其授信,而是会综合上下游企业的资信综合判断,中小企业可以借助资信实力雄厚的核心企业提高自身的资质,从而获得银行授信,银行的授信风险最终由核心企业兜底承担,核心企业对银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障银行的资金安全。


银行对借款企业的融资模式以企业的运营阶段为切入点,包括采购阶段的预付款融资,生产阶段的存货融资,以及销售阶段的应收账款融资。


一、预付款融资


预付款融资模式俗称“保兑仓”业务模式,是在上游核心企业(销货方)承诺回购的前提下,中小企业(购货方)以金融机构指定仓库的既定仓单向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并由金融机构控制其提货权为条件的融资业务。保兑仓业务实现了融资企业的杠杆采购和供应商的批量销售,同时也给银行带来了收益,实现了各方共赢的目的。


(一)预付款融资的业务流程


基本业务流程包括:(1)中小企业(下游企业、购货方)和核心企业(上游企业、销货方)签订购销合同,并协商由中小企业申请贷款,专门用于支付购货款项;(2)中小企业凭购销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仓单质押贷款,专门用于向核心企业支付该项交易的货款;(3)金融机构审查核心企业的资信状况和回购能力,若审查通过,则与核心企业签订回购及质量保证协议;(4)金融机构与物流企业签订仓储监管协议;(5)核心企业(销货方)在收到金融机构同意对中小企业(购货方)融资的通知后,向金融机构指定物流企业的仓库发货,并将取得的仓单交给金融机构;(6)金融机构收到仓单后向核心企业拨付货款;(7)中小企业缴存保证金,金融机构释放相应比例的货物提货权给中小企业,并告知物流企业可以释放相应金额的货物给中小企业;(8)中小企业获得商品提货权,去仓库提取相应金额的货物。不断循坏,直至保证金账户余额等于汇票金额,中小企业将货物提完为止,最后与此项融资活动有关的回购协议、质押合同相应注销。


总的来讲,这项业务包括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买方与银行之间的融资合同法律关系、卖方与银行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至于仓储合同关系并非必须,比如有的保兑仓业务中货物继续由卖方占有。业务流程用图表表示如下:

 


(二)预付款融资的三要素


在预付款融资中,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主要通过货权、保证金、卖方保证担保(或者是回购,或者是差额退款的形式)来保障其已付款的回收。


1、银行货权


(1)货物存放


卖方将货物存放在金融机构指定的物流公司的仓库,物流公司作为银行的受托方,代为监督、控制货物,由银行实际占有仓单。如平安银行郑州分行汽车供应链金融“先票后贷”的融资模式即为此种,厂商将货物发到银行指定的物流监管机构,银行通过物流监管机构来监管汽车合格证(含进口车辆两证)、取得车辆抵(质)押权等方式控制经销商的销售回款。[3]


还有的一种模式是,货物仍由卖方控制,银行开具承兑汇票后,收款人只有在“买方按期向商业银行支付承兑汇票金额+卖方收到发货通知书”的前提下,才能够发货给买受人,在金融机构未向卖方发出发货通知前,卖方无权自行向买方发货。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福建省旺隆贸易有限公司保兑仓业务合作合同纠纷案”中,卖方山钢济南公司在买方未向银行交足保证金,银行未对卖方发出发货通知的情况下,就自行将货物交给了买方,导致银行已经承兑的款项无法从买方收回,按照买卖双方以及与银行签订的《保兑仓业务三方合作协议》的约定,此种情况下,卖方构成违约,应该对银行的损失承担担保责任。


(2)货权的性质


对于保兑仓业务中银行货权的属性,可以有两种理论上的解释:其一,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即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第三人,在买方资金紧缺时,向卖方支付了货款,随后取得对买方的追偿权,买方将其从卖方处买得的货物仓单质押给银行,同时,卖方提供保证担保,由于货物本身是可分物,买方分期清偿债务,银行分期释放提货权给买方。其二,连环买卖,银行按照买方的意愿从卖方处购买货物,由银行取得货物所有权,不论货物是否处于银行监管下(比如货物仍由卖方占有),在买方与银行之间又存在一个购销合同,买方支付部分款项购得相应比例的货物,卖方对于买方无法支付的货款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此种解释下,银行成为直接的买方,超越其金融机构的营业范围。两种解释的不同是前一种解释下,银行对货物仓单享有质押权,后一种解释下,银行对货物享有所有权。


但是,根据保兑仓业务的流程,卖方将仓单或者货权凭证交付给买方,买方将此交付给银行进行质押,银行取得的是质押权利,所以,上面的解释中,连环买卖实际上是不成立的,不可能既拥有所有权,又享有质押权。


(3)银行对货物是否负有保管义务?


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府前支行与卢丽娟、周谋志等合同纠纷案件中[4],浙江高院认为:“《保兑仓融资业务合作协议》中约定建行府前支行有权对质押货物进行检查和监督系协议各方赋予银行的权利,但并不能推知银行有义务保管货物。银行检查和监督权系银行对其自身风险控制所需,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不可能也无能力对货物进行保管。”


这里要区分仓单质押与存货质押,仓单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存货质押是动产质押,前者货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银行不承担责任,如果货物价值减损,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出质人应该提供担保,以保证仓单的价值不发生减损。而存货质押下,货物作为动产交付给质权人,质押权才设立,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押权人要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而在保兑仓业务下,银行所取得的是仓单权利质押,不负有保管货物的义务和责任。


2、保证金


买方向银行账户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之后,银行才会出具承兑汇票,买方从而实现了扛杆融资。关于保证金的性质,可以认为是金钱质押,如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张家口中地装备探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大连中聚能源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中,[5]《保兑仓业务合作协议(差额保证)》定义保证金为:“大连中聚根据购销合同与该购销合同相对应的银行承兑汇票而向中信银行交付的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一定比例的款项作为保证金,该款项是作为大连中聚履行其在和中信银行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而向中信银行提供的质押担保。”


3、卖方担保责任


卖方担保责任来自于买方的销售达不到预期水平和对外偿债能力降低。由于买方偿债的资金来源是货物销售额,所以,若买方不能完全实现销售,卖方就必须按照约定无条件的将承兑汇票与保证金的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支付给银行,以履行其承诺的以回购为表现形式的保证责任。


在卖方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有权向买方追偿,在天津王朝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华元副食品有限公司汉口经营部追偿权纠纷案中[6],天津市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均支持了卖方王朝酒业公司对买方的追偿权主张。


(三)风险防范


预付款融资业务的风险主要集中于银行与卖方。就银行而言,银行首先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审批流程,对于买方所提交的开具承兑汇票的申请材料要严格把关,对其经营业绩、信誉状况、管理水平、资金实力、市场占有率和企业发展前景等进行全方位的审查。对于货物采取严格监控,可以将货物存放在银行自行指定的物流监管机构,如果继续存放在卖方,也要定期、不定期检查货物的实际状况,防止买卖双方联合串通套取银行授信,或者卖方越过银行自行向买方发货,或者卖方将货物做其他处理。另外,结合现代技术,用网络视频系统对所储存的物资也可以做到实时监控,以最大限度的保证银行的利益。[7]


对卖方而言,在与买方签订购销合同之前,有必要通过行业协会和评级机构对经销商的资信进行全面了解和评定,选择经营实力、销售能力强的买方。同时要充分掌握市场供求状况,如果供货商本身具有在一定区域内的商品销售渠道和市场知名度的话,销售方及时回款的几率就能大幅度提高,银行、卖方的风险就相应降低。


此外,如果货物交由仓储机构监控,为了防范意外事件对银行和卖方的损害,按照《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有必要约定仓储公司放弃留置权。


二、存货融资


这是融资企业以其自有货物作为质押物从银行融资。由于动产(主要是原材料、产成品)的物流跟踪、仓储监管、抵质押手续办理、价格监控乃至变现清偿等方面都存在一系列问题,金融机构为了贷款安全,向来不愿意接受动产质押,但是在供应链背景下,由于核心企业的担保、回购作为保障,银行因此开展货物质押业务。


在传统的动产质押基础上,随着市场竞争以及各方尤其是出质人的需求,动态动产质押业务应运而生,又称为核定库存质押业务,较之静态动产质押(非定库存质押)最大的区别在于:质押物处于非封存可流动状态,出质人可以按约定的方式提取、置换、补新出旧,而传统的静态动产质押业务中,借款企业不得随意提取或更换其己质押给银行的货物,除非补入保证金、归还银行授信或者增加其他担保。


另外,在动态动产质押业务中,银行会根据存货的价值核定出最低价值控制线,当货物价值在控制线之上时,借款企业可自行向仓储监管方提出提货或者换货的申请;而当货物价值在控制线之下时,借款企业只能向银行提出申请,然后仓储监管方根据银行的指令进行提货或换货操作。


(一)业务流程


此业务流程包括:(1)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动产质押贷款;(2)金融机构委托物流企业对中小企业提供的动产进行价值评估;(3)物流企业进行价值评估,并向金融机构出具评估证明;(4)动产状况符合质押条件的,金融机构核定贷款额度,与中小企业签订动产质押合同,与核心企业签订回购协议,并与物流企业签订仓储监管协议;(5)中小企业将动产移交物流企业;(6)物流企业对中小企业移交的动产进行验收,并通知金融机构发放贷款;(7)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用图表表示如下:

 


(二)法律关系


上述流程中存在的法律关系包括仓储监管协议、贷款融资法律关系和回购担保法律关系,与预付款融资的一个区别在前面已经提过,即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在此业务中,动产质押的实现需要仓储公司的介入。动产质押的特征是质权人占有并妥善保管质押物,这些是由仓储公司代银行完成的,如果仓储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货物毁损灭失,应该向质押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此仓储行为不是独立的,它是整个质押融资业务的一部分,仓储监管协议也不是独立的协议,而是融资协议的从协议。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与兰溪市科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蓝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8],法院就明确指出“故工行(质权人)与涌金公司(仓储公司、存货监管方)之间夹杂着担保、委托、保管等多重权利义务关系,为保证借贷双方商品融资合同的履行,双方又与监管人签订质押监管协议,由此产生的质物监管纠纷与商品融资合同纠纷,可以一并审理。”


(三)银行的风险及防范


由于动产质押本身就存在操作风险、价格波动风险、仓储意外风险,以及价值变现难度,所以,银行在整个业务流程中的风险是一直存在的。这其中,比较突出的风险体现在如下方面:


1、货物监管风险


在动态质押中,出质人为了物尽其用、取货方便,往往质押物会继续存放于出质人的库区、厂房,而非第三方物流监管方的仓储地点,此种情况下,有必要将质押物的存放地点与出质人的其他厂房、仓库进行隔断区别,确保质押物的仓库地理位置独立化、可分化。而且,由于厂房、仓库均是由出质人的工作人员来管理,银行所指定的物流监管公司的工作人员发挥监管的作用受到限制,所以,银行有必要选择值得信赖的监管方,若对合作监管方选择失当,或者监管方存在渎职问题,比如监管方与借款企业串通,自行出货、以次充好、以假充真,银行的资金安全将无法保障。


对此,有必要加强仓储监管协议中监管方的监管责任,参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与兰溪市科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蓝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监管方的义务约定[9],可以在协议中约定:监管方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未能审查、核对出实际库存与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和借款人声称交付货物之间在数量上的巨大差异,造成质物短少,应当对质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在该案中,即便是借款人强行出库造成质物价值减损,法院也认为这并非属于不可抗力,仓储监管方也应该对此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


2、动态动产质押的货物价值账实不符


由于质物流动性的特征,可能存在的情况是质押合同中不能明确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等保证质物特定性的要素,导致实际质物的品名不清、种类繁多、清点不易,从现有的案例来看,也不乏账实不符,实际质物价值远远低于借款人所声称的价值的情况。另外,由于质物品种繁多,银行经办人员对相关货物所属行业不熟,就无法准确跟踪监督质物的市场价格走势,这也会导致质押不足。对此,应该注意加强质物的明确性和特定性,包括指派专人对货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建立货物价格跟踪监管制度,一旦发现货物价值账实不符的情况,应该及时向银行通知,银行再要求出质人补充担保。


三、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规定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就供应链金融而言,如果中小企业向核心企业供货之后,货款回收可能存在一定周期,这样就产生对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中小企业可以将此应收账款债权用于质押融资,同时,金融机构还会重点考察核心企业的资信能力,由核心企业提供保证担保之后,接受中小企业的质押融资申请。供应链金融背景下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特征是银行更多关注的是下游买方的还款能力、交易风险以及整个供应链的运作状况,而并非只针对融资企业的资信状况进行风险评估。


(一)业务流程


此种融资模式的具体运作流程:(1)中小企业(上游企业、销货方)与核心企业(下游企业、购货方)进行货物交易;(2)核心企业向中小企业发出应收账款单据,成为货物交易关系中的债务人;(3)中小企业用应收账款单据向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4)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出具应收账款单据证明,以及付款承诺书;(5)金融机构贷款给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成为融资企业;(6)中小企业融资后,用贷款购买原材料和其他生产要素,以继续生产;(7)核心企业将预付账款金额支付到融资企业在金融机构指定的账号;(8)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注销。用图表表示如下:

 


(二)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的比较


《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不论是否融资,由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1)应收账款催收: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催款直至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2)应收账款管理: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3)坏账担保:债权人与银行签订保理协议后,由银行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根据上述规定,保理同应收账款质押一样都是债权人对其应收账款债权的一种处分,保理商或者质权人都可以向应收账款中的债务人主张支付。同时,二者也存在如下区别:


1、合同的地位不同


虽然不排除在保理融资中供货商从保理商处获得融资,此时,保理中的应收账款转让可以视为一种担保,但是应收账款由保理商所有的唯一目的并非是对供货商获得的融资的担保,保理中不存在主从合同之分。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是从合同,是为担保主债务合同的履行而存在。


2、所取得的权利性质不同


通说认为,保理属于一种债权转让,在无追索权的保理中,供货商退出债权债务关系,由保理商取得应收账款债权,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中,也可以将追索条款视为是为供货商设置了一种回购担保义务。[10]所以,保理商取得的是一项债权,该债权对应收账款债务人而言属于普通债权。而应收账款质押中质权人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具有对次债务人在应收账款额度内的优先受偿权。


3、权利成立的条件不同


保理并不需要对应收账款权利人的转让进行公示,而应收账款质押需要在征信中心办理质押登记公示后,质权人才取得对应收账款质押权。


4、对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条件不同


保理中,银行通过受让债权,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中,在应收账款债务人发生信用危机,不能清偿债务时,保理商才有权向供货方追索融资款项或者预付款项。而应收账款质押中的质权人只能在主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才能向次债务人主张实现质权。


(三)应收账款质押案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总结


结合笔者查询到的相关案例,实务中此类案件的法律问题包括:


1、办理质押登记质权才设立,但质押登记并不保障质权的确定实现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以,登记是应收账款质权的成立要件,而非对抗要件。


按照《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信贷征信机构即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此中心仅对应收账款债权作形式审查,做过质押登记也不能保证债权的真实性,如在一起相关案件中,[11]虽然已经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债权质押登记,但是对于原告质权人提交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三方合作协议》和《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回执》,被告次债务人对其签章提出异议并经鉴定均是伪造的,且对出质人的应收账款的真实性予以否认,原告也不能举证证明该应收账款客观真实,最后法院判决质权人的应收账款质权不成立。


2、融资企业违约后,银行对次债务人的权利


在出质人无法清偿陷于迟延之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银行有权就债务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一并起诉,也可以在应收账款到期后,直接单独要求次债务人还款,银行可以直接从该支付中获得清偿。


在供应链金融背景中的应收账款质押较一般的应收账款质押的区别在于除了融资企业的应收账款质押之外,核心企业,即买方企业通常也会提供保证担保,所以,在融资企业违约后,银行除了有权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还款之外,还有权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如果应收账款债务人没有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的,质权人不能在要求债务人履行应收账款支付义务外主张其承担保证责任,如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安徽省皖煤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苏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12]法院就认为,应收账款债务人作出的《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函》,仅承诺应收账款到期后直接付至质权人指定的账户,并未作出对本案借款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因此,质权人主张应收账款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3、债务人不能以其普通债权抵消应收账款债务


在质押登记办理完毕,质权设立后,即便应收账款债务人对出质人也享有债权,通常为普通债权(因为如果是担保物权,债务人也没有必要通过抵消来实现),债务人也不能通过抵消来实现其普通债权。在上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安徽省皖煤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苏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债务人主张其已经因行使对出质人的债权抵消权导致应收账款消灭,但是,法院认为债务人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而质权人对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未经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债务人不能以抵消的方式优先实现其普通债权,该抵消无效,质权人对应收账款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


4、管辖法院的确定


如果出质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住所地分属两地,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应当出质人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在一起相关案件中,最高法院就根据此条规定驳回了应收账款债务人对管辖异议的上诉主张。


(四)银行的风险防范措施


鉴于实务中存在的银行无法实现应收账款质押权的可能性,银行有必要在几个方面注意风险防范:(1)严格审查融资企业对买方企业的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合法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仅仅是进行形式审查,不对应收账款债权的真实性进行审查。(2)与融资企业、买方企业签订三方协议,要求买方企业对融资企业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这样银行的债权就有了双重保障。(3)如果银行仅与融资企业签订了质押合同,在办理完毕质押登记之后,应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送质押通知,并要求债务人出具确认函,如果未向债务人发送通知,债务人对出质人清偿债务仍属有效。(4)对买方企业的资信状况建立实时审查监督机制,一旦发现其信用风险,可以要求融资企业增加担保。如果融资企业与买方企业之间的购销合同中存在对买方的加速到期条款,那么应收账款债权将加速到期,银行对应收账款的优先受偿权也将可以提前实现。(5)尽量保证应收账款债权的履行期限先于银行债权到期,否则,在融资企业已经陷于履行迟延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债权还未届履行期,买方企业还可以行使履行抗辩权,银行的债权将无法及时实现,虽然此时可以计算迟延利息,但毕竟会给债权的实现带来不确定性。


总结:


供应链金融为中小企业开拓出更便捷的融资渠道,其中核心企业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有其为中小企业增信,金融机构才为中小企业敞开了大门,这也是供应链金融的特别之处。同时此类融资也有助于形成上下游企业之间互相监督的良性运作模式,因为中小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话,会牵一发而动全身,直接迫使核心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这样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会在核心企业那里大打折扣,影响到中小企业以后与核心企业的合作,所以,中小企业为了长远之计,为了能与核心企业有更长远的合作,也会诚实守信清偿金融机构的债务,这相当于在“熟人社会”中通过互相监督、制衡,提高社会信用。但是,反面的不利就是也为熟人之间恶意串通骗取银行信用提供温床,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有必要加强监管,不能因为有核心企业的担保就放松对贷款申请的审查,使其流于形式。在每种融资模式下针对其特点防范风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为过。

 

注释:

 


[1]严广乐:《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博弈分析》,载于《企业经济》2011年第4期(总第368期)。


[2]周林彬、龙强、冯曦:《私人治理、法律规则与金融发展:基于供应链金融合同治理的案例研究》,载于《南方经济》2013年第4期。


[3]周辉:《线上供应链金融研究》,湖南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7页。


[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商提字第12号


[5]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提字第16号。


[6]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2218号。


[7]官学林:《银行保兑仓业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载于《金融纵横》2009年第8期。


[8]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5)金兰商初字第1035号。


[9]同上注。


[10]参见黄宇璐:《追本溯源--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质究竟为何?》,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2016年10月3日访问。


[11]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361号。


[1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商终字第0267号。


[13]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209号民事裁定书。

 

 

 

编排/王琨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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