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单据,不仅仅只证明交费行为
2017-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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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单据,是患者入院时缴纳费用后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凭证,包含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费用。一般情况下人们对医疗费单据的作用并不十分重视,只简单的将其理解为患者缴纳医疗费用的凭据。事实上,医疗费单据,不但在医疗行为中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在日常事务和诉讼中具有证据功能。
医疗费单据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一、医疗服务合同成立的证明
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双向的人际关系。虽然医患关系是以医疗服务合同为主,以其他为辅的混合型法律关系,如对自杀、自残患者进行救助的无因管理关系;对涉毒人员的强制医疗行为;因医疗行为衍生的其他行为如医疗机构内部提供的餐饮服务、货物销售、医疗产品等法律关系。但究其实质,医患关系最基本的形态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作为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应配备专业人员、专门技术、设备为患者提供诊断、治疗、用药、手术、护理等诊疗技术或者如常规体检、孕检等非诊疗技术服务,而患者的首要义务就是向医疗机构缴纳医疗费用。医疗费单据,则成为证明医疗服务合同成立的有效凭据。
二、办理出院、转院手续的结算依据
目前,除个别大医院采取新型收费制度外,大部分医疗机构为患者办理出院、转院手续时都要求患者提供医疗费单据,如北京协和医院官方网站显示的出院流程为:患者接到出院通知--携带住院预交押金收据--办理出院手续;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网站刊登的“出院指南”显示:患者办理出院应当提供全部住院费用票据(住院押金收据)。
医疗机构要求患方提供医疗费收据,一则用于内部核对账目,二则防止医疗费收据流落在外重复使用或引起其他纠纷。现实中曾有患者家属持未收回的医疗费单据要求医疗机构返回住院押金的情况。所以,医疗机构在办理出院、转院手续时都要收回患者所有的交付凭据,换开发票。
医疗机构要求患者办理出院、转院时提供医疗费单据,有的患者因保管不善造成单据遗失、损毁等无法提供的,在2016年8月11日之前,患者的近亲属可到当地派出所开具亲属关系证明送到医疗机构办理出院、转院担保。自2016年8月11日公安部联合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12个部门发布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规定从2016年9月1日起公安部门不再出具20类事项证明,其中包括同住成员与户主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而医疗机构则不能与时俱进,依然沿用老的做法,致使有些患者无法提供证明不能顺利办理出院、转院手续。甚至有人为了早日办理转院,不惜冒着刑事风险伪造派出所公章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办理出院。也有的因此与医院发生争议,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因此,患者一方应当重视医疗费单据的作用,对其妥善保管。
三、患者办理医疗保险核销的凭证
目前,医疗保险有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种形式。
据2016年8月26日国内专门从事互联网社保服务的“51社保”,在其主办的第四届中国企业社保高峰论坛会上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16》记载:我国企业社保参保率保持在90%以上。除此之外,我国商业保险覆盖率也在逐年递增。无论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虽然全国各地医疗保险核销程序各有不同,但要求患者提供医疗费单据作为核销凭据已经成为全国各地的通例。如: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社医保发[2001]39号第十一条规定:参保人员按规定在外埠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自医疗费用发生后三个月内由用人单位汇总,持参保人员在外埠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证明、处方底方、费用清单、费用收据,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易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报区、县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武劳社[2001]125号)第十五条规定:长驻外地的职工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项目审核结算,年终由用人单位持职工的病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并一次性冲抵其个人帐户金额;住院医疗费用实行项目审核、定额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因患者不能提供医疗费收据原件导致无法核销医疗费用的纠纷在2006年就曾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7期)刊登的《李思佳诉人寿保险公司西陵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就是因为原告无法提供发票原件遭到保险公司拒赔的。虽然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处理人身保险赔偿事宜时,只要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能够确认保险事故及相关费用已经发生,保险公司就应按照保险合同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而不应以被保险人是否出具相关费用单据原件为必备条件。”虽然案件结果胜诉,但是该胜诉结果毕竟是通过数次诉讼程序而来,对患者而言劳民伤财,不堪其累。
四、医疗损害诉讼中的证据
患者入院情形复杂,可能导致多种诉讼发生,常见的有:
(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1)因医疗美容、整容,没有达到承诺效果引发的纠纷(2)因医务人员承诺一定达到某种效果而未及引发的纠纷(3)试管婴儿、辅助生殖技术,违背约定引发的纠纷
(4)医疗欠费、退费引发的纠纷(5)孕妇产前筛查疏忽导致“不当出生”引发的纠纷
(6)其他医疗合同纠纷等
2、产品质量纠纷(1)医疗器械质量引发的纠纷(2)药品质量引起的纠纷
3、安全保障义务
(1)医疗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引发的纠纷
(2)第三人致害导致的管理者责任纠纷
(3)医疗机构设施瑕疵致人伤害引发的纠纷等
4、医疗侵权纠纷
(1)患者生命权、健康权纠纷(2)患者人格权纠纷等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医疗费单据与病历为必备证据。医疗费单据,对医疗服务法律关系成立和医疗机构是否具有违约行为,具有直接证明作用。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诉讼
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2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记载,2016年中国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约为40824人,与2015年的36178.8人相比,增加了4646人。网络公开的公安部交管局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共发生货车责任道路交通事故5.04万起,造成2.5万人死亡、4.68万人受伤,分别占汽车责任事故总量的30.5%、48.23%和27.81%。
交通事故案件,因涉及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车主、保险公司等多方当事人,往往会形成诉讼。医疗费收据则成为诉讼中重要书证。
从受害人的角度,医疗费单据能够证明受伤时间,费用数额等重要事项;从肇事者角度,单据能够证明支付费用、积极施救行为,不但可以在诉讼中主张冲抵赔偿费用,如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则可以作为主张减轻刑事责任的凭据。
(三)工伤赔偿诉讼
患者如果是因公负伤住院治疗,医疗费单据可以证明受伤时间、救治时间,尤其是对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的职工工伤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虽然该规定的诟病由来已久,引起争议。但是在未修改之前,48小时的时间界定依然是工伤认定的标准。医疗费单据作为职工入院时间、抢救时间,和对48小时的节点至关重要,是工亡认定的重要依据。
(四)家事纠纷
在家庭成员因财产权、人身权和身份权引发的纠纷中,医疗费单据常常发挥着巨大的功能,如在家庭暴力中,受害人到医院救治的医疗费单据,能够证明施暴行为、时间和程度;在家庭成员年幼、年老患病时,医疗费单据能够作为家庭成员间是否履行扶养、抚养、赡养义务。在一起妻子控告丈夫在自己有病不给医治遭受遗弃的犯罪案件中,丈夫在法庭上出示了数份医疗费发票,证明自己及时、多次将生病的妻子送进医院,并进行各项辅助检查,履行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法定义务,不存在遗弃行为,最终获得无罪判决。
(五)其他案件
可见,医疗费单据不止能证明患者缴纳医疗费的事实,还蕴含着重要内涵。应赋予其证据思维,对其妥善保管,合理分析,充分利用,让这个小单据,发挥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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