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梳理与阐释
宋淑梅 宋淑梅   2017-01-24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是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执行债权进行司法保护的期限。法律之所以规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其目的是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以使其权利义务内容得以尽快实现。如果权利人不能在法定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将有可能使其权利丧失司法保护,所以我们要对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予以准确掌握。


下表对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中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进行了系统梳理,并在后文对其进行了详细阐释。

 


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法律规定


一、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可以中止、中断


1、申请执行期间的基本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申请执行期间的起算点


(1)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3、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


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止制度,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则对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进行了具体规定: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具体而言,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至于“其他障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对其有具体列举: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在执行过程中,对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止的具体情形亦应该参照上述规定予以适用。


4、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关于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债务的情形下,申请执行时效从法律文书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前期债权的申请执行并不能导致后期债权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


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但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不是法院据以执行的执行依据。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应当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需要注意的是,执行和解协议具有中断申请执行期间的作用,但是如果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则法院不再予以恢复执行。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后,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执行案件中一种比较常见的结案方式。对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执行案件,法院可以依据职权或根据申请执行人签的申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于此类案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即随时发现财产线索随时可向法院提交财产线索申请法院予以核实并予以恢复执行。


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也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四、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民事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当允许。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后,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仍然享有申请执行权,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申请人已经提起执行申请,虽然基于个人原因又撤销申请,但其提起执行申请的行为已经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五、执行终结后,排除妨害的申请应在六个月内提出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法院已经执行的标的又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的或者是发生其他对已执行标的有妨害行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申请法院直接排除妨害,而无须另行通过诉讼解决。因为执行终结后一发生妨害行为便由申请人另行提起诉讼,不但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也会增加法院的审判负担,还不利于迅速有效的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本次修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于排除妨害的申请增加了六个月的时间限制,在实践中应注意对此期间的把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因妨害行为给执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是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妨碍司法行为的处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超过申请执行期间后申请执行的处理规定


1、法院不主动审查申请执行时效期间


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在性质上为消灭时效。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理,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义务人不提出时效抗辩,则法院不主动审查执行时效期间,也不会主动引用执行时效期间驳回执行申请。


2、被执行人可以提出时效抗辩,异议成立则案件不予执行


法院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是否进行审查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对其提出异议。如果被执行人提出时效抗辩,即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法院则应就此启动审查程序。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异议,案件继续执行;部分异议成立的,则裁定部分不予执行。


3、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反悔不能要求法院执行回转


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虽然丧失请求司法保护强制执行的权利,但实体权利仍然存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提出申请执行时效抗辩,在其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编排/李玉莹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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