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载于微信公众号检查百科(prowiki)由作者授权无讼阅读发布


如果说在“片板不得下海”的闭关锁国时代,人员、资本和物质的流动还是可控的,那么在全球化时代,这一切都变得不那么容易。在全球化背景下,人员和资本的跨国流动也给犯罪嫌疑人(包括罪犯)的外逃,以及犯罪所得的转移提供了便利。传统上,可以说,某些外逃的罪犯可能是送给竞争对手的“礼物”,在追回特定外逃罪犯过程中,可能涉及政治角力、外交斗争等方方面面,法治能在其中起到多大作用则很难说。但是,近几十年来,国际司法合作,尤其是发达国家之间的司法合作,相当程度上已经实现了法治化,其中,引渡的“去政治化”就是一个显著的例子。引渡是指一国将在其境内的在他国遭受了指控或被判处刑罚的人,移交给请求国进行追诉或惩罚的制度。


腐败犯罪是社会毒瘤,这已是国际共识。腐败分子的外逃以及腐败所得的转移,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的外逃和转移,其实是腐败分子利用了国家间的“制度差”和“法治壁垒”以自肥。发达国家并不必然是腐败者的天堂,如果排除政治绞力的因素,当今世界,发展中国家腐败分子其实是利用了发达国家在“移交”(引渡)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以及返还犯罪所得时设立的高法治门槛,来给自己谋求一个临时的避难所和侥幸逃脱的机会。但是在发达国家之间,这种“制度差”和“法治壁垒”日渐消弭,腐败分子想“一跑了之”成为不可能。本文以一件发生欧盟境内(英国与希腊之间)的引渡案,即安东尼亚?伊利亚诉雅典上诉法院案(Antonia Ilia v. Appeal Court in Athens)为例判决网址,展示一下发达国家间可能的反腐合作路径选择。


这里有必要简要介绍一下欧盟境内国家的反腐合作路径选择。应该说,欧盟国家间的反腐合作是在欧盟成员国间大的司法合作背景下进行的,因为腐败只是司法合作涉及的众多罪名之一而已。就反腐而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经合组织反腐公约、欧洲反腐公约(欧洲委员会主导)、欧盟司法合作系列立法和机制安排等共同编织了一个对欧盟成员国有约束的反腐司法合作网络。其中,欧洲逮捕令(European Arrest Warrant)是欧盟成员国司法合作的一个主要工具。“欧洲逮捕令”是指为了实施刑事追诉或执行监禁刑或羁押令,由一个成员国签发的要求另一个成员国逮捕和移交被请求人的司法决定。事实上,欧洲逮捕令是欧盟成员国取代传统引渡的一项制度创新,它是建立在欧盟国家之间充分的政治互信(mutual trust)和法律融合基础上,它突破了很多重要的传统引渡基本原则,包括政治犯不引渡、本国人不引渡、双重犯罪原则等等,旨在实现成员国之间对罪犯和犯罪嫌疑人的高效移交。欧洲逮捕令(我们可以称之为欧洲版引渡制度)的执行完全遵循法治程序,基本实现了去政治化,司法机关在决定是否引渡问题上起决定性作用。英国2003年修改引渡法,吸收欧洲逮捕令制度,将来自欧盟成员国的引渡请求规定为“一类引渡”,适用与其他国家不同的引渡规则。


案情介绍


伊利亚是雅典初审法院一名法官,因行为不端,于2005年7月被解职。在被解职前数日,她离开希腊来到英国,并用假身份定居英国。伊利亚在希腊遭到希腊检方多项指控(包括腐败、滥用职权、洗钱、诈骗等),部分轻罪在其缺席的情况下已经做出定罪判决。驻雅典上诉法院检察官先后签发五份欧洲逮捕令,英国检方执行了相关逮捕令,于2011年5月将伊利亚逮捕,英国皇家检察署将案件移送威斯敏斯特治安法院,初审法官驳回了伊利亚的各项抗辩,批准了引渡决定。伊利亚不服上诉到高等法院行政分庭,上诉法院驳回了伊利亚的各项上诉请求,维持了引渡决定。由于判决长达80多页,这里只做简要和重点概况。


逮捕令主要内容


希腊检方签发的欧洲逮捕令主要涉及针对伊利亚的三项重罪指控和两项轻罪判决。


1.三项重罪指控。包括诈骗、洗钱和腐败。诈骗罪主要涉及伊利亚虚构事实,以可以释放被告人为由,骗取被告人家属两笔款项共计5万欧元,以及诈骗一名牧师4991欧元,并涉嫌洗钱。腐败罪主要涉及伊利亚先后在其审理多起案件中,收受被告家属、被告律师等人多笔贿赂,涉及金额近8000万德拉马克(希腊加入欧元区之前使用的币种),并涉嫌洗钱。


2.两项轻罪判决。失职罪(Breach of duty),主要涉及将自己安排为特定案件审判法官;掩饰回避事由(Concealment of grounds for exclusion),主要在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未披露回避事由。希腊法院对这两项轻罪指控进行了缺席审判,伊利亚被定罪并被判处监禁80个月。


引渡案主要争点


本案在英国法院审理过程中,伊利亚提出多项抗辩,本文从上诉判决中归纳出几项主要的法律争点:


1.逮捕令中的“失职罪”和“掩饰回避事由罪”是否是可引渡罪名的问题。主要涉及引渡法中的双重犯罪原则(Dual Criminality)。伊利亚抗辩认为,这两项罪名不符合双重犯罪原则,因此不应该对其进行引渡。按照《欧洲统一逮捕令的框架决定》第2条规定,最高刑期3年以上的32种犯罪行为不适用双重犯罪规则,其中包括诈骗、洗钱和腐败。“失职罪”和“掩饰回避理由”不属于这32类犯罪,那么就要适用传统双重犯罪原则,即考察这两项指控在英国是不是也构成犯罪。


2.缺席审判问题,主要涉及英国引渡法第20条。按照英国引渡法,如果在请求国对被告的定罪是在被告缺席情况下做出,必须考察这种缺席是否是被告人故意造成的;如果不是故意缺席,那么要认定被告就这一缺席判决是否还有上诉的机会。如果有,则可以引渡,否则不可以引渡。本案中,上诉人认为自己就轻罪审判的缺席不是故意的,而自己已经没有了上诉机会,因此不应该引渡。


3.逮捕令所涉及的重罪指控是否成立的问题。伊利亚抗辩,诈骗、洗钱和腐败指控是不成立的,由于涉嫌参与这些指控事实的其他部分共犯(主要是一些律师)被无罪释放,因此针对伊利亚本人的指控注定会失败,因此不应该将其引渡回希腊。


4.伊利亚引渡回国后是否会受到公正审判和公正待遇问题。这主要涉及英国引渡法第13条和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伊利亚抗辩,希腊检方对她的指控有政治动机,是针对她的左翼政治观点以及与希腊腐败势力作斗争的事实,而进行的政治迫害,若引渡回国,她将无法受到公正审判和合理对待。


法院判决情况


争点:引渡罪名问题


针对本案涉及的“失职罪”和“掩饰回避事由罪”是否是可引渡罪名的争议,英国法官采用了一种“唯实论”而非“唯名论”解释路径,即是否属于可引渡罪名,主要看请求国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在被请求国法律中是否实质上构成犯罪,而不管两国针对这些事实规定的罪名是否完全一致。


本案涉及的希腊法院认定的“失职罪”是指,法官故意违反作为一个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的义务,包括故意将自己安排为特定案件的审判法官,并作出偏向被告的判决。英国检方认为,在英国,此类行为可能构成英国法上的滥用公权罪。辩方则认为,逮捕令中的事实在英国不构成相关犯罪,除非证明伊利亚有谋取个人利益的事实,否则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伊利亚有“不诚实意图”(dishonest intent)。英国检方认为,逮捕令提交的证据中确实没有可以证明伊利亚的行为存在某种“恶意动机”的证据,但按照英国判例,引渡请求提供的信息只要能够现实地(realistically)证明相关指控就可以,而不能过于吹毛求疵(over-critically)。本案中,考虑到伊利亚与其审理的案件的被告律师之间存在共同洗钱等行为,可以现实地推定,其为了个人利益为动机从事这些行为的,符合英国法上的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的指控。但法官认为,在英国法中,构成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罪,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构成对公众信任的严重滥用。这是一个较高的入罪标准。在英国法中,公职人员违反义务,即使是故意的,也并不必然构成犯罪。本案中,请求国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在决定由谁审理特定案件中,她自己做了实质性的决定,另外确实没有针对其行为动机的任何证据,尽管综合逮捕令的所有证据看,她极有可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滥权。但是如果是这样,那她可能就构成重罪,而不是轻罪。所以,逮捕令提供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这样一来,法官做有利于被告的推定,因此逮捕令证据然不足以认定伊利亚的行为构成英国法上的公职人员滥权罪,不符合双重犯罪原则,这项指控不符合引渡法。


至于掩饰回避事由罪,辩方律师认为,法官在失职罪上的判决理由同样适用于掩饰回避事由罪,因而后者也不符合引渡法。但是法官认定,从逮捕令提交的证据看,“掩饰回避事由”的相关事实中包括为自己谋利的事实,已经实质地构成英国法上的相关犯罪,辩方的抗辩是不成立的。对该罪可以引渡。


这样一来,两项轻罪,一项符合引渡法,一项不符合引渡法,那么对整个逮捕令来说,是否应该引渡呢?这就涉及引渡法上的特定性原则(specialty),即引渡回国后,被告必须就被请求国和请求国都认定的特定犯罪事实进行审判或执行刑罚。英国检方引用判例,认为如果请求国法律有“特定性安排”(specialty arrangement),也就是只对被请求国认定引渡罪名进行审判或惩罚的安排,就可以引渡。法院要求检方提供有这种安排的证据。英国检方从希腊上诉法院检察官获得一份说明:按照希腊法律,被告将只就引渡罪名,即掩饰回避事由罪对其执行刑罚,刑期大概是20个月,扣除在英国羁押的17个月,执行剩下的刑期。但辩方对英国检方的说明提出质疑,认为这不符合希腊法律,并认为这份说明是希腊检方而不是希腊法院提供的,所以权威性不够。但是法院并没有认可辩方抗辩,法官认为,他们有充分理由推定希腊会遵循他们在特定性原则方面的义务。法院认定,对伊利亚的引渡不违反特定性原则。


缺席审判问题


按照英国引渡法第20条第3款,必须证明伊利亚在轻罪审判中是故意缺席的。如果不是故意缺席,那么按照第5款,要认定上诉人是否有在请求国获得再审的机会。按照英国判例,如果一个人意识到自己将面临诉讼,知晓诉讼的性质,而且相关事实表明他没有意愿参加诉讼程序,就可以被认为故意缺席。


初审法官认为,伊利亚的妹妹在希腊检方对她进行调查指控之前,已经得知相关事实,有理由相信伊利亚从其妹妹那里已经得知了自己将面临指控的事实,但她却逃往英国。而但伊利亚抗辩称,她已经跟家人断绝关系,没有获得任何相关消息,事实上,直到2011年她在英国被逮捕,才知道自己面临指控。显然,一审法官不信任伊利亚提交的证人证词,而且她在英国定居使用了假身份,这都足以证明她是故意缺席审判。但上诉法院不认可一审法院的认定,认为被告明知诉讼程序、性质和相关指控是故意缺席的要件,事实上,希腊检方于2007年才正式开始着手调查,因此不能认定伊利亚是故意缺席审判。那么如果不是故意缺席审判,就要认定伊利亚如果被引渡回国,是否可能会获得再审机会。英国检方提供了按照希腊法律,伊利亚可以提出相关再审申请的规定,当然最终是否能启动再审,是希腊法官的权力。上诉法院认可检方意见,引渡法第20条第5款规定的要件可以满足,可以对被告进行引渡。


逮捕令所涉及的重罪指控是否成立的问题


针对逮捕令中的诈骗罪指控,伊利亚抗辩,由于按照希腊法律,诈骗的轻、重罪区分标准提高到了3万欧元,而针对她的三项指控事实中,单笔诈骗数额均未超过这一数额标准。而且她的一个共犯Giosakis也因时效问题,被判无罪,针对她诈骗重罪指控根本不可能成立。但是检方认为,被告是“基于自己的职业和习惯”犯罪,犯罪事实涉及的数额要累加计算。辩方还认为,由于被告以及向受害人积极退赃,按照希腊法律,不构成诈骗重罪。但检方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是在追诉前退赃的,仍然构成诈骗重罪。就这一问题,英国上诉法院认为,英国法院不好判断控辩双方的论点谁才是符合希腊法律的,但是双方的辩论至少说明诈骗指控并非明显没有根据的。


针对逮捕令中的腐败犯罪和洗钱罪指控,辩方抗辩称,由于几位与伊利亚合谋的律师在腐败罪这一主诉罪名上,已经被判无罪,因此,希腊甲方针对伊利亚的腐败和洗钱罪指控将注定失败,因此没有必要将其引渡回国。但是法院认为,被告是腐败行为主要参与者,其他人被判无罪,不代表她就无罪。而且根据检方提交的证据,其他参与人被判无罪的理由跟伊利亚是否犯罪没有任何关系,也就说不是基于没有相关犯罪事实这一点被判无罪的。因此其他人无罪的事实不能自然排出对伊利亚的定罪可能性。


显然,英国法院对伊利亚是否实质上涉嫌重罪,并不愿意做出实质判断,只要逮捕令中提供的证据能证明相关犯罪事实存在即可。这也许是因为,对于按照欧洲逮捕框架决定规定的32种重罪的引渡请求,被请求国的审查标准并不是非常高,这正反映了对请求国司法机关的指控和判决决定的信任。


伊利亚引渡回国后是否会受到公正审判和公正待遇问题


这是引渡案件中,被引渡人常常会使用的抗辩理由,即人权抗辩。伊利亚抗辩称,自己被希腊检方调查和指控是因为自己的政治激进主义的背景。她声称自己在其审理的案件中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是对偏袒大企业和利益集团的希腊司法现状的反抗,此外,因自己告发另一位贪腐法官,也面临报复。尤其是在Lymberis贩毒案(引渡案涉及她收受该案律师贿赂),伊利亚声称,在该案中她受到了来自权力集团的压力,要求对Lymberis作出不公正判决并将Lymberi投入大牢。她最终做出了有利于Lymberi的判决,因此使她备受来自利益集团和公众媒体的压力,她的行为引起司法系统的不满,甚至收到匿名恐吓信,随后针对她的检控也开始了。它声称,对她的指控都是没有根据的。伊利亚的律师也认为希腊法院不能公正审理她的案子,因为对伊利亚的追诉考虑了不相关因素(extraneous considerations),但是伊利亚及其辩护律师没有提供可以证明希腊司法体系存在系统性偏见和不公的证据。


按照英国判例,证明对伊利亚的追诉活动考虑了不相关因素的标准较高。即抗辩方必须证明,有实质性的理由(substantial grounds)让法官相信,对伊利亚的追诉是基于对她政治观点的偏见。这不同于有较大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就这一点,英国法官重申,他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希腊作为成员国会遵守欧洲委员会的相关条约规定。而伊利亚及其律师无法提供有说服力和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将伊利亚引渡回国,将使其面临不公正审判和不公正待遇的真实风险。


英国上诉法官在其判决中深入考察了希腊检方对伊利亚进行追诉的动机问题。法官认为,不管是事实上还是按照上诉人声称的,法官都可以相信伊利亚的行为可能会在其同僚中引起敌意,包括检察机关。他也相信她可能是一个嫉恶如仇,直言不讳的人。但是这种敌意并不必然会影响到提请指控或签发逮捕令的决定。也不能说媒体广泛关注就影响到司法机关在她案件中会做出不公正决定。伊利亚公开反对贪腐并不必然说明,她自己就不可能贪腐。指控的事实以及随后的诉讼程序也不能证明希腊检方有政治动机或者说指控是虚构的:逮捕令是详尽的,腐败指控并不是空穴来风。唯一的一份相反的证据是伊利亚声称收到一份匿名恐吓信,扬言要报复她。上诉法官认为,他不会依据匿名信认定伊利亚的主张,因为他觉得信来源的可靠性无法确定。


最终,上诉法官认定,没有足够理由认定对伊利亚的追诉是来自于同僚们的敌意或媒体的压力;即使如她所说,当初检方的追诉动机是不纯的,但是九年过去了,很难说现在追诉活动仍然是动机不纯的。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伊利亚及其律师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希腊法院对她的审判将是公正的。


几点思考


此案比较复杂,涉及的争点众多,这里只谈了其中几点。还有很多问题值得深入考虑。


1.在被请求国进行的引渡案件审理,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司法机关各自角色是什么?在本案中,英国检方实质上是希腊检方的代理人。


2.国家间的司法合作,彼此的政治互信,对彼此司法体系的充分信任是合作的基础,这要求彼此在法律原则、规则、人权保护等方面必须达到一定程度的共同水平,否则差别越大,成本越高。本案中,在很多争点上,英国司法机关都是以最大善意和信任,做出了有利于希腊司法机关的推定和判定。


3.被请求国对请求国的请求所涉及的司法指控和决定的审查范围和标准是什么,证明责任如何分配?在本案中,英国对不同法律争点适用的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是不一样的,这与其对本国司法机关在引渡请求中的角色定位和权限定位是有关的。而且在引渡案中,对相关争点的证明责任分配,与各国国内法的刑事案件也是有所区别的。这都需要进一步深入考察。

 

 

实习编辑/雷彬

为无讼投稿/tougao@wusongtec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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