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航与乐视开撕”,作为律师我看到这些法律问题
任鸿雁 任鸿雁   2017-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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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日关于易到司机提现难、乘客打车难的声音不绝于耳,但易到用车仍以半遮半掩的姿态回应,直到昨天晚上周航一封公开信彻底揭开了易到用车财务状况堪忧的盖子。周航指责乐视控股挪用了易到贷款所得的13亿,造成易到资金紧张;这边厢乐视和易到则发表联合声明,称周航的言论为不实言论,涉嫌诽谤,甚至认为周航制造恐慌、误导公众、企图牟利,同时警告说要召开董事会他论如何处理周航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双方各执一辞,吃瓜群众莫衷一是。作为律师,且根据公开资料看看周航与乐视开撕背后的法律问题,权当解个闷吧。


一、如何认定周航所称的14亿贷款的性质?


根据媒体报道,有委托人指出易到的贷款是一笔易到和乐视控股联合申请的委托贷款,以乐视控股的乐视大厦作为抵押担保。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转入委托银行一般委存账户,委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委托贷款的实质是资金提供方借银行的通道向借款方发放贷款,将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合法化。如果乐视和易到的贷款确如委托方所说是一笔委托贷款的话,的确不存在周航所说的信贷违规问题。至于乐视和易到之间对于借贷资金的使用比例,倒也不一定如委托方所说:因为乐视提供了抵押物,就大部分的贷款金额归乐视使用,这要取决于乐视和易到之间协议的约定;即使贷款之初没有各自的使用比例或者使用数额的约定,也可能在后期通过双方之间协议的形式约定各自的使用额度,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委托贷款的约定。


如果14亿贷款是以易到为借款主体的银行贷款,则乐视作为担保方以其持有的乐视大厦为这笔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通常情况下,银行贷款合同中会约定资金用途,如果借款方违反资金用途将导致违约,可能出现银行方要求贷款加速到期,并要求借款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司机无法正常提现、充值乘客约不到车,除了围堵易到之外,法律层面可以获得哪些救济?


司机与易到之间,乘客与易到之间均构成合同关系。易到如果不能完全履行合同,双方之间则形成合同纠纷。如果司机、乘客到法院起诉易到继续履行合同或者退款、承担违约责任,理应获得支持。假设在易到帐上没钱的情况下,如果司机和乘客能够证明股东有未实缴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可以将股东一并列为被告,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目前的公开信息查询,易到用车的网站、微信公众号、"易到用车"商标持有者均为"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连易到和乐视发出的联合声明,其主体也是"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的股东是包括周航在内的8名自然人股东,未见乐视控股的身影。而以香港易到用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单一股东的两家公司唯道智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智行唯道(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均在2016年7月将法定代表人由周航变更为彭钢。如果司机与易到的合同主体是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乘客与易到的合同主体是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恐怕也难以将乐视作为股东方拉进来承担什么责任。


今天有自媒体透露说易到已经提交了破产申请,有人将其解读为破产保护。其实就是易到自己不申请破产,如其真的资不抵债,司机、乘客、供应商等债权人也有权申请其破产,按照破产程序依法清算受偿。


三、易到在陷入司机提现不能、乘客打车不着的情况下仍在其网站宣传大额充返,是否构成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两个罪名,易到公司如果明知自己经营陷入困顿,所吸收的资金无法用于正常经营、或者有其他非法占有的目的,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照目前情形看,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能性不大。但是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还是有的。


四、周航是否会承担法律责任?


公开信让周航变成了"极品前任",商业人士多认为其触及了经理人的职业底线。抛开其作为易到公司股东的身份,周航作为易到公司的高管,依《公司法》应当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如果周航仍在易到领取工资报销款项,说明其仍在职,以公开信的方式将本应在公司内部解决的问题推到公众面前,确有不妥。如果因为其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股东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另外,周航此时的言论如果泄露了易到公司的商业秘密,也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周航的言论给乐视一方造成了损害,乐视也可以提起名誉权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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