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是律师实务中最常见的案件类型之一,每个律师几乎都代理过此类案件。通常因金额不大、案情简单,律师往往以驾轻就熟的心态接受此类案件的委托代理;而民间借贷主体的广泛性、约定内容的随意性、遣词用句的不规范性,又让律师在案情分析和法律适用时举步维艰。驾轻就熟的接受委托可能缺少对当事人败诉风险的告知,举步维艰的实务操作更增加了对法庭判决不确定性的预期。此消彼涨,律师的心态变化和压力承受可见一斑。其实,只要我们以正确的姿势接受委托,抓住关键点、厘清案情概况,即可有效避免上述尴尬情况的出现。
要点一:基础关系
就法律论法律那是坐而论道,从来就不是律师应有的状态。律师永远应该行进在事实发现与法律适用效益最大化的道路上,在具体事实的基础之上去追求法律适用的最优结果。对民间借贷发生原因和资金用途,必须在接受委托时正面了解,即使委托人在陈述时有所保留或未如实告知,律师也尽到了提醒义务。因为在庭审中,特别是大额民间借贷,不可避免的会对借贷原因和资金用途进行调查。掌握民间借贷的基础关系,充分了解案件,是应对双方交锋时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必备条件。
要点二:双方主体
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自然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等发生的借贷关系都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民间借贷约定内容较为随意,在出具欠条时手写居多、疏于核对,上述各类主体名称繁杂,必须要加强主体审核,避免因诉讼主体不适格产生的不利后果。一是要注意名称中的“同音字”:如“和合禾”、“工公功”、“名明民”等;二是要注意名称中的“形近字”:如“纱妙”、“扬汤”、“顺须”等;三是要注意印章与实际借款人名称的完全一致,如“***工程建设公司与***建设工程公司”、“****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等;此外,还要注意身份证号码的核对,对非自然人借款时签名人具体身份的确认等。
要点三:借贷本息
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应当大小写相对应,委托人通常会主张书面记载金额即为借款金额。律师应当进一步求证款项的支付方式,转账支付应当辅以银行流水印证,现金支付应当说明具体时间地点或证人证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没有利息约定的,只能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主张借款到期后的利息。民间借贷的利息与违约责任可以并用,但是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上述法律规定均要明确告知委托人,特别是在委托人要求按照超出实际借款金额和法定利率上限提出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明确告知可以有效避免当事人的否定性评价和执业风险。
要点四:偿还期限
诉讼时效审查是律师在承办案件的常备武器,是必不可少的工作习惯。但稍有疏忽,良好的工作习惯也会演变成不良的工作惯性。如:一份民间借贷的借条中只有出具日期,时间为2012年1月1日,如果在诉讼时效审查时误以此作为起算点,会导致对案情的严重误判。实际上,这种情况应该属于没有约定偿还期限的民间借贷类型,从诉讼时效分析是非常有利于出借方的情况。因此,对偿还期限的仔细审查要排除习惯性思维的干扰,结合案情静心分析。
要点五:第三人签名
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出现第三人签名的情况在民间借贷中也较为常见。委托人对此的解释也千差万别,因民间借贷通常发生在熟人之间,第三人出于何种原因在借条、欠条等借贷凭证上签字,考证难度较大。但是,在借贷凭证上签字只存在三种身份可能,即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三种身份性质不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区别很大。如为共同借款人则至少签名应当共同出现在“借款人”处;如为保证人则必须明确表明其“保证人”身份;如只是在空白处有一个签名,则只能认定为不承担还款责任的“见证人”身份。
上述即是笔者认为在接受民间借贷案件委托时,需重点审查的要点。对于“小而简单”的案件,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过程中,要充分把握关键点的审查、做好处理复杂情况的准备。以正确的姿势接受委托:既可以让当事人充分感受律师工作的专业性,也可以让当事人认可律师工作的责任心,更能保证此类案件的胜诉率。
编排/王淼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