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取证的10条军规
易胜华 易胜华   2017-04-27

 

来源/微信公众号“易辩”(yshxbtd)

 

很多年轻律认为,刑事辩护取证有很大风险。这种认识来自律师前辈的谆谆教诲,也来自某些著名案例的深刻教训。做任何事情都有风险。刑事案件的取证风险,到底有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大?这是我们首先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刑事取证“风险巨大”的观念,主要来自某些律师对公检法的极端负面评价。我们一直希望法律职业形成共同体,然而在对年轻律师的教导中,有些律师前辈以个案的经验教训得出片面的结论,将律师与公检法割裂为对立的阵营。


似乎律师必然代表着公平、正义,公检法意味着邪恶与腐败,不择手段、刑讯逼供、打击报复,诸如此类。在这种“妖魔化”公检法的论调下,年轻律师得出刑事案件取证有巨大风险的结论,也就不足为奇了。


某些律师在取证过程中出现风险,首先要检讨自身行为是否规范,不能完全归责于公检法滥用职权,也不一定是基于打击报复律师的目的。律师在刑事案件取证中铤而走险、违规操作,事后却安然无恙的案例,屡见不鲜。


律师界深恶痛绝的刑法306条的使用率,堪比空难概率,小到可以忽略不计。追究一名律师的法律责任,与追究一定级别官员的责任相比,其社会影响力和舆论关注度要大得多。一般情况下,公检法办案单位并不愿意给自己增加那么多麻烦。


身正不怕影子斜。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严格遵守取证规则,是可以控制风险的。交通事故主要是因为司机违反交通规则,我们不能因此放弃驾驶而选择步行。在某些事故多发地段,更需要小心谨慎驾驶。


刑事辩护中,这种“事故多发地段”主要包括:黑社会案件,毒品犯罪案件,影响重大的故意杀人案件,完全依赖于言词证据的职务犯罪案件。司法机关高度重视此类案件,辩护律师如果在取证中疏忽大意,或者因为急功近利而心存侥幸,那就容易出现重大风险。


律师在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调查取证最好由两名律师进行。(这么做,一方面是为了互相监督,另一方面是为了互证清白。)


二、调取言词证据时,除了调查律师和取证对象外,排除其他人员在场旁听,尤其是当事人及其亲属。(这是为了避免在场其他人员干扰作证,影响证言内容的真实性。)


三、调取言词证据,应当选择在适当的场合,包括:机关单位办公场所、调查对象的工作地点或其家中、律师事务所等,尽量避免在娱乐休闲场所(餐馆、酒店等)、当事人家中。(这一点是比照刑诉法对证人取证的有关规定,避免办案单位对取证地点存在误解。)


四、调取言词证据,必须告知证人应当客观陈述,以及不实陈述的法律责任,并对是否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进一步核实、出庭作证等事项征求其意见。


五、调取言词证据,对于事实部分的询问,应当尽量采用开放式问题,避免封闭式问题可能产生诱导。


六、调取言词证据,尽可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如果证人在事后改变证言,指出调查律师有违规行为时,可以直接证明律师取证过程的规范。)


七、调取的言词证据,只作为证据线索提交给办案单位,申请办案单位进一步核实,或者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律师对该言词证据内容的真伪不承担责任,其真实性由办案单位进一步核实。)


八、书证、物证,尽可能从权威部门调取。


九、当事人及其亲属向律师提供书证、物证,律师应制作提取笔录或交接清单,由提供人确认对证据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十、律师取得证据后,应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避免证据突袭。(有律师认为,过早向办案单位提交证据,可能会导致对方重新组织对我方的不利证据。然而,经不起考验的证据,无论什么时候提交,办案单位都可以让它发生改变,而且还会给律师带来风险。)


2007年易胜华律师在杀人案现场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律师“进攻型辩护”的重要手段。刑事辩护的魅力在于,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辩方,通过自己的智慧与努力,找到案件的突破口,与强势的控方形成抗衡,并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


如果自捆手脚、自废武功,律师就只能针对案卷中的证据采取“防守型辩护”。只能防守,不能进攻,辩护质量和辩护效果必然会大打折扣。


一名优秀的刑辩律师,应当勇于进攻,勇于取证,信任对手,严格自律。唯有如此,我们才能赢得对手的信任和尊重,取得最好的辩护效果。

 

 

 

编排/王淼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


在读

热门评论

点击看看法律人在讨论什么
<<<<<<< HEAD
======= >>>>>>> 96172cdab5db5d05644eea1a7a596661ab9491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