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职业道德与职业化
黄蓉   2017-01-10
 
文/黄蓉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公民的行为既会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也会受到道德标准的评判。对律师而言,在执业过程中,既需要遵守法律规范,也需要遵守职业道德。在众多约束或影响律师执业活动的标准中,部分标准属于违反即会受到处罚型,还有相当一部分标准属于对法律人的美好期许,按照大法官霍姆斯的"坏人"(bad man)理论,律师似乎只需要了解并掌握前者、明晰不利行为后果即可。然而,从法律实践来看,法律规范、职业道德与职业化(专业化)的要求往往交织在一起,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共同约束和影响着律师的执业行为。法律规范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约束是明确而具体的,主要体现在各国律师法(成文法或者判例法)的相关规定中。职业道德和职业化要求对律师的约束要模糊得多,主要原因在于其概念的抽象性及解释概念的多样性。

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内涵,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从某种程度上进行了解释。君主论将政治与道德分离开来,主张衡量君主能力与成功的标准在于其如何取得、控制和维持权力,君主应当如兽般行为、用暴力手段解决事情达到目的,而不必考虑道德信义因素,这是一种比较极端的思维方式。用君主论的方法解释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我们可以理解为律师的成功在于如何在激烈竞争中开展执业活动及为客户争取更大利益,法律职业道德关心的是律师能否守住自己的执业证,而不是如何升华自己的灵魂与节操,Lon Fuller把这种微妙而抽象的区分总结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与君主论解释下的职业责任和道德概念相类似的是前文中提到的霍姆斯的"坏人"理论,霍姆斯认为,为了更好地懂得什么是法律,包括法律职业道德,最好的方式是扮演一个坏人角色,以坏人的角度去了解法律限制和预测行为后果。

美国在律师职业道德和责任方面的研究跑在世界前列,霍夫曼(David Hoffman)被称为"美国法律职业道德之父",他所主张的职业道德几乎等同于一般自然人的道德标准,提出律师需要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与美德,应当劝阻客户不合理或者难以实现的要求或抗辩事由等。对比之下,学者Walker提出的职业道德观更为实际,他表示职业道德更多的是关于职业禁止行为,而不是教授律师如何做个好人,他还提出成功的法律执业活动关键在于法律知识、奉献、职业诚信和避免成为"讼棍"。
 
1969年美国律协制定了职业责任规范文件,但受到众多批判,例如范围过窄、主要针对庭审律师而忽略顾问型律师、过于理想化难以实现、没有跟上科技发展的步伐。随着法律行业规模、法律服务公司(律所)规模的扩大,实践复杂性的增强以及市场和公众对法律服务专业化要求的增高等,一刀切(one size fits all)的道德行为和职业责任模式逐渐无法满足法律职业的需求。重新起草后的1983年职业责任规范仍颇有争议,就内容而言涉及到保密义务、法律援助强制性要求、限制律师接案范围、利益冲突解决、庭审或谈判过程中的公开公正、律师广告宣传限制等,2000年再次调整后的规范基本保持了这个框架。
 
从性质和功能上看,美国的这一系列规范的约束性大于指导性,即主要功能是惩罚违反职业责任与道德的行为,而不是一组"最佳行为"指导或专业化概念,内容上规定了律师执业活动中的一些基本要求,例如与客户的沟通、知情同意、授权、保密与利益冲突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以保密制度为例,美国律协2000版道德规范规定了律师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披露客户的信息:为了合理阻止确定将要发生的伤亡,或为了阻止客户通过律师的法律服务实施犯罪或欺诈行为给第三人造成实质性人身损害或经济财产损失。此外,美国也进行了法律整编,律师法(the Law Governing lawyers)明确指出律师的行为应当受到道德、行业和法律规范等的约束。

相比之下,职业化(Professionalism)是一个比职业道德更为广泛的概念,职业化不仅要求法律人遵守职业操守、行业规范和法律道德规范,还要求其具备合格的技能,有服务公众的精神与追求正义的价值观。从表面上看,在很多美国学者眼里,律师是客户的雇佣兵(hired gun),代理客户处理各种纠纷,在客户支付费用后听从客户的"指令"最大限度维护客户利益;而职业化以及职业道德要求律师必须是"中立偏袒者",即虽然站在当事人立场以维护当事人利益为目标和前提,但也要尽可能的考虑更广范围内的公平正义与公共利益,庞德在解释职业化概念时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职业化、专业化标准要求律师不仅要有丰富的知识储备和技能,还需要配合以超强的独立判断力,清楚立场而明辨是非,然后找到一个平衡点去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然而,当下法律职业化面临诸多挑战,例如法律人对于"职业"二字的理解的片面性,法律市场竞争和商业化引起的服务质量和对客户忠诚度问题、科技进步带来的挑战、法律指导和人才培养等,此外还面临一系列社会问题,例如无论在美国还是中国,很多人因为贫穷而无法购买法律服务(法律为富人服务现象),以及缺乏多样性存在民族、种族、性别歧视等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大大减弱了职业化要求对法律人的影响作用力,使他们容易忽略应为法律职业化发展而做出的努力及自我约束。但挑战与机遇并存,市场化、竞争化、商业化、技术化等本身也是法律行业发展和职业化的契机,优秀的律师应当以职业、专业化为目标,善于把握和利用契机不断发展自身,这个过程中再以法律规范和职业道德约束自身,做一名合格的法律人。
 

 

 

编排/谢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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