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庭审录像改革的美国经验
2017-02-26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者按:2017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要求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借助诉讼服务平台为依法查阅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便利。而在美国法院,庭审录像改革早已开始,通观整个过程,其中有不少值得我们借鉴和深思的地方。
在司法体制上,美国分为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两个体系,在州法院体系,除哥伦比亚特区以外,50个州已经全部允许庭审录像。在联邦法院体系,一直禁止庭审录像,但迫于民众的压力,联邦法院进行了两次庭审录像的改革试验:1991年至1994年的3年试验后,联邦法院拒绝接受庭审录像的建议;2011年至2015年试验后,于2016年7月出台试验评估报告,但至今联邦司法会议还没有给出结论。
除哥伦比亚特区以外,50个州已经全部允许庭审录像
美国实行联邦制,存在联邦和州两个法院系统,两个法院体系对庭审直播录播的立场也不相同。
根据1946年《联邦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53条,联邦法院刑事诉讼中电子媒体报道被明确禁止。该条规定:“除非有制定法或者同类规则的规定,法院不得许可在诉讼过程中在法庭上进行拍照或者广播。”该禁止性规定包含于美国法官的行为准则之中,并适用于刑事和民事案件。
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一小部分州开始授权对审判进行电视转播。目前,绝大部分州允许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进行电视转播。2007年5月,美国广播电视新闻联合会的研究表明,50个州整体上许可在现场摄影拍照,19个州直接给审判长“广泛自由裁量权”。2001年,密西西比州和南达科他州是最后抵制相机进入法庭拍摄诉讼的两个州。在南达科他州,该州最高法院已经批准了一项试验计划,即允许摄影机在诉讼程序中录像,因而成为允许摄影机进入法庭的第50个州。
至2001年,各州法院已经全部允许对庭审直播录播。目前,美国州法院体系中,哥伦比亚特区是唯一一个严禁在审判庭和上诉庭摄像的地区。
1991年—1994年试验:联邦法院拒绝接受庭审录像的建议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采取了与各州完全相反的做法,联邦法院对法庭录音录像一直持抗拒的态度,自1972年司法会议决议以来,联邦法院刑事诉讼中电子媒体报道被明确禁止。直到1988年10月,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设立了关于庭审现场直播专门委员会,才开始庭审直播的改革试验。
在1990年9月的开庭期中,司法委员会采纳了该专门委员会关于庭审现场直播的报告,该报告建议在6个地区法院和两个上诉法院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允许进行电视电台广播。同时取消了包含在行为准则中的禁止性规定,并且采纳了关于庭审现场直播的政策。这项新的政策规定,法官可以批准在法庭及其相关场所对授权性程序、取得国籍程序和其他礼仪性的程序进行广播、电视直播、记录、拍照。法官可以批准在其他诉讼程序、在法庭休庭期间进行这些活动,条件是:为了出示证据;为了诉讼记录的保全;为了安全目的;为了司法管理的其他目的;为了符合全美司法会议所批准的试验项目。
伦奎斯特庭审现场直播专门委员会的报告提出两年后的1990年9月12日,这也是已有45个州允许摄影机进入所属法庭的时候,司法会议许可在联邦法院实施一项限制宽松、为期3年的试验计划。1991年7月1日,这项为期3年的试验项目开始实施。
该试验计划只适用于民事程序。在试验进行中的前两年,法庭摄影机出现在147件案子中,多数是民权案件与个人侵权事件。联邦司法中心(是美国司法机关的研发部门)追踪试验结果。最终是否许可法官拥有裁量权,应依照严格的相关办法进行,如在法院初审程序中只能架设一台摄影机,在上诉事件中则只能架设两台摄影机的限制。
联邦司法中心将其最终报告中的建议理由综合成一句话,这句话已变成许多支持法庭摄录人士的论理依据:“由我们各项调研所得出的关于庭审录像的结果显示,电子媒体工作人员一般来说会遵守计划的规则,而且他们的在场并不会干扰法院程序,影响程序相关人或者损及司法运作。”
联邦司法中心报告所援引的各项结论表明:参与计划的律师当中,28%的受访者觉得,较之于此试验计划开始前,他们现在变得更喜好电子媒体的转播。只有4%的受访律师比较不喜欢。有2/3的受访律师——109位中的72位——在该中心的调查中表示,他们稍偏好或非常偏好电子媒体转播民事诉讼程序。有13%的受访律师无意见。有21%的受访律师稍反对或非常反对。最为重要的是,有93%的受访者认为,摄影机在场对其审判公正性并无影响,只有不到4%的受访者认为摄影机会侵害公正性,其他3%的人则认为摄影机的转播实际上将强化程序的公正性。只有1名律师引用例子,提到证人因为摄影机在场而拒绝作证。
联邦司法中心也访问了在该项计划中最为积极的20位法官。除了一位外,其他所有人都认为电子媒体在场对司法运作没有影响。7位地区法院法官以及3位上诉法院法官在作答中表示,支持将摄影转播计划扩大适用于刑事诉讼程序。3位地区法院法官表示,在一些保留条件之下,他们支持扩大适用庭审电子媒体转播,可先以试验计划试行。
该中心的报告结论认为:“曾经历电子媒体依据计划进行摄录的法官与律师,一般都指出,就其观察,摄影机的在场对于诉讼参与者、法庭秩序、执法的影响甚小或毫无影响。”但是,1994年9月,还在计划试行期间,该中心的调查结果与建议就被联邦司法会议拒绝采纳。尽管如此,联邦法院在实践中开始允许法庭录音录像。
1996年3月,联邦司法会议授权每一个上诉法院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允许在上诉程序的辩论中进行拍照和广播电视、媒体报道。该决议受到制定法、全国和地方法规以及司法委员会制定的指导原则的限制。目前已经有第二和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允许直播、录播。
2011年—2015年试验:联邦司法会议还没有给出结论
在一次又一次地要求允许联邦法院直播录播的呼声中,2010年9月,联邦司法会议批准一项为期3年的试验项目。应美国联邦司法会议要求,联邦法院管理和案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CACM委员会”)制定了一个试点项目,即允许在联邦地区法庭审理民事案件时使用摄像机。试点项目旨在通过特定方法使用摄像机记录地区法院的诉讼程序。
CACM委员会制定了一个试点项目,最初被授权实施3年时间,但最后延长到4年,以期获得更多录像经验。试点项目始于2011年7月18日,止于2015年7月17日。在初始阶段,CACM委员会就计划对试点项目做出评估并要求联邦司法中心、联邦司法研究和教育机构开展此次评估工作。
CACM委员会制定的试点项目在各个方面均采取自愿原则。因此,2011年2月,CACM委员会主席和中心主任邀请了94个地区法院申请试点法院,其中14个地区法院表示愿意参与并成为试点法院,在每个法院内部,参与该试点项目的法官也是自愿的。因此,摄像机记录庭审诉讼只需征得庭审个案中法官和参与诉讼的所有当事人的同意即可。
除自愿参与外,试点项目还有若干额外要求。首先,摄像机的使用仅限于民事案件并由地区在职的高级法官(非破产法官或治安法官)主审的案件。另外,摄像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摄录陪审员。虽然CACM委员会为试点项目发布了一般准则,但允许每个法院制定自己的选择程序标准及其通知当事人和征求其同意庭审摄像的程序。
相比联邦法院进行的庭审数量,庭审录像的数量相对偏少,在为期4年的试点项目实施以来,14个志愿者地区法院共有158起庭审录像。总共有64位在职高级法官参与(即参与了部分程序,如通知当事人可以视频录像,但有可能最终被拒绝),且33位法官参与的诉讼程序最终被录像。
试点结束后,2016年7月,联邦司法中心项目组完成了《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庭审录像试点项目评估报告》,该报告由联邦司法中心提交给美国联邦司法会议下设的法院管理和案件管理委员会。联邦司法中心的法定任务是发布报告、实施并推进报告的研究和发展,以提高司法行政能力。虽然联邦司法中心认为报告内容是可靠有效的,但它又申明:“本报告并不反映联邦司法中心理事会的政策或建议。”与1991年—1994年的试点不同的是,这次试验结束后,项目组和联邦司法中心并没有向联邦司法会议提出任何建议,而只是提供了以下的事实和数据:
无论录像产生积极影响还是消极影响,大多数法官和律师都认为视频录像对陪审员、证人、律师和法官的影响比较小,对公众有很大的积极影响,包括公众获取法院信息和教育公众了解法庭诉讼程序。然而,近1/3的试点法院法官认为以下三方面假设性影响可能达到“影响适中”或“影响很大”的程度,如分散证人注意力、促使律师更好地准备庭审、促进律师更有礼貌。
对于视频录像导致律师更戏剧化及视频录像可提高联邦法院的公信力的影响程度,法官的观点几乎是相等的。有接近1/3的律师认为,除对公众的影响外,其他方面的影响达到“影响适中”或“影响很大”的程度(如促使律师更好地准备庭审)。超过70%的参加过庭审录像的法官和律师非常支持或一般支持庭审录像。在没有参加过视频录像的法官中,79%的人非常反对或一般反对视频录像。从2011年项目组发送的试点调查可以知道,参加过视频录像的法官一般比没参加过视频录像的法官更加支持视频录像。
在2014年,公众使用视频录像纪录最高,观众对录像的浏览次数高达21530次。在2013年末至2015年7月17日试点项目结束期间,共有258位受访者完成了自动弹出式调查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受访者观看录像的原因大多是出于教育或工作原因。观众主要是教育工作者、学生、图书管理员、律师及其他律所工作人员和公众。
庭审录像改革的低效率令人惊叹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庭审录像试点的效率之低、效果之微弱令人震惊:这一原定3年的试验计划,延长到了4年,于2015年年底结束,2016年7月,这个项目的评估报告千呼万唤始出来。
从报告可以看出:14个联邦地区法院自愿参与试点项目,试验项目采用了一种特殊方式,对法庭诉讼程序进行录音录像并将录像公之于众,如法院自己的工作人员操作视频录像设备——而在各州,虽然允许直播,也是交给媒体记者去处理。此外,录像仅限于民事诉讼程序,且须征得法官和所有案件参与者的同意。四年的项目中,仅仅有63位高级法官参与,最终只有33位法官的庭审被记录。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上传视频进行直播的数量仅仅为158次。
另外,美国对参加试验的法院和法官采取了放任自流的态度,如进行庭审直播的前提是法院申请参加试验、试验法院的法官报名参加庭审直播、决定参加试验项目的法官又要同意某一案件的直播等等。尽管有超过70%的参加过庭审录像的法官和律师支持庭审录像,可试验后是否会正式推行庭审录像,现在看来是遥遥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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