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 单独以暴力方法阻碍辅警工作,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刘晔 刘晔   2017-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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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由来


妨害公务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277条,包括以下四种行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情形就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近年来,基层警力不足问题的日益突出,为了缓解这一矛盾,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逐步引入了辅警、协警、保安、特勤等不同身份的人员帮助民警执法。因此,“单独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辅警等工作的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就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


二、争议焦点


对于上述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

 

辅警是通过民警的授权而进行执法,因此即使是单独执法,针对辅警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执法的,也应当构成妨害公务罪。


第二种观点

 

辅警不具有单独执法的权力,必须和民警共同执法,这种情况下,其执法行为与民警的执法行为属于一个有机整体,因此单独针对辅警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执法的,应当构成妨害公务罪。


第三种观点

 

辅警不仅不具有单独执法的权力,也不具有任何执法的资格,无论是单独执法,还是辅助民警执法,单独针对辅警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执法的,都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三、分析意见


笔者同意上述第三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一)辅警工作不属于妨害公务罪侵害的犯罪客体。

 

目前,关于辅警的身份、地位等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只有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3月出台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其中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规定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二是规定辅警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岗位要求履行下列职责,其中第13项为:执行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布置的其他非执法性工作任务。由此可见,辅警所开展的工作应当属于辅助性,而这种辅助性主要就是非执行法性。

 

同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但是,对公安执法职位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也就是说,根据以上规定应当将辅警定义为执法工作的辅助者,而非辅助执法者(注意二者的区别)。这样就形成了“民警—执法主体—执行职务,辅警—非执法主体—辅助作用”的结构,其中民警才是“执行职务”的根本和来源,无论是否存在辅警均不受影响。因此,如果认为辅警的工作也属于“执行职务”,就与其本身的辅助性和非执法性相矛盾,故辅警工作不属于妨害公务罪侵害的犯罪客体。


(二)辅警本身不属于妨害公务罪针对的犯罪对象。

 

正如刑法条文所阐述的那样,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显然本罪的犯罪对象应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作为辅警来讲,一方面其不具有国家行政编制,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另一方面由于其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也就不能代表公安机关,从而也就不属于“从事公务”的情形(即代表国家机关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因此,辅警也就不能被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故辅警本身不属于妨害公务罪针对的犯罪对象。


(三)如果认为单独以暴力方法阻碍辅警工作构成妨害公务罪,有扩大打击之嫌。

 

从公众的角度出发,普遍能够认识到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执行职务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但是辅警的身份具有特殊性,立法上既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上又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不能将“辅警工作属于执行职务”这一认知强加给公众。


综上,单独以暴力方法阻碍辅警工作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推而广之,对协警、保安、特勤等人员同样适用。


四、对策建议


目前关于辅警管理工作最全面的一部规范就是前述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但其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在效力方面,《意见》虽然是由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但是并未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也未公开发布在国务院公报上,因此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规定”(参见《刑法》第96条和最高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内容方面,《意见》虽然较为完整地规定了辅警的性质与职责,但仍未明确其工作是否属于执行职务,由此才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各种争议,同时其还规定各地公安机关可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具体实施细则,这势必会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因此,笔者建议应当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经验对辅警的性质地位、组织管理、职责岗位、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系统梳理,并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台具体规定,这样既提高了法律效力,又明确了争议内容,为今后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妨害公务罪铺平了道路。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笔者认为,虽然单独以暴力方法阻碍辅警工作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但是如果符合一定条件的话,其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如果同时还有妨碍民警执法行为的,还有可能数罪并罚。

 

 

编排/李九如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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