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央广网 北京8月31日消息(记者孙莹);北京四中院微博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随着经济发展,金融创新成为金融市场发展的源动力,借款融资呈现多样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频发。
北京四中院对2014年至今年上半年北京市范围内大标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进行全面梳理,今天发布白皮书。
北京四中院院长吴在存介绍,2014年至今年上半年,法院共受理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230件,结案178件。在已审结的案件中,有124件案件系由法院作出判决,46件案件系原告主动撤回起诉或各方达成调解协议,诉中案件调撤率为20%,涉案标的额达259亿元。
吴在存介绍,这类案件审理特点排在第一位的是此类纠纷呈现逐年上升趋势。经分析,导致案件大幅增长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金融借款纠纷的产生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影响较大,在宏观经济形势下行影响下,债务人偿付能力下降;二是部分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对贷款方资信状况、担保能力审查不严,导致业务风险增大;三是当前社会诚信体系不完善,债务人利用多种金融融资方式获取资金后逃避债务;四是金融创新成为金融市场发展的源动力,但由于创新业务缺乏成熟经验与规范,导致引发新的金融管控风险。
在这类案件审理中还呈现出纠纷涉案被告众多、审理周期较长。案件外埠当事人占比高,且普遍涉及担保等多个法律关系,审理难问题突出。此类案件涉及业务类型多,创新融资形式不断更新,导致案件呈现重大、疑难、复杂特点。
白皮书主要内容:
一、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2014年至今年上半年,该院共受理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230件,结案178件。在已审结的案件中,有124件案件系由法院作出判决,46件案件系原告主动撤回起诉或各方达成调解协议,诉中案件调撤率为20%,涉案标的额达259亿元。为妥善审理好这些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该院充分发挥特殊管辖职能,严格依法依程序办案,在确保庭审实质化、规范化的同时积极推动庭审便捷化,减轻金融机构和各方当事人诉讼负担,提高诉讼效率,在所有审结案件中,无一例因我院审理错误被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取得良好的审判质效。通过案件审理,发现北京市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纠纷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数据显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今年上半年的收案量与2014年、2015年同期相比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经分析认为,导致案件大幅增长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金融借款纠纷的产生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影响较大,在宏观经济形势下行影响下,债务人偿付能力下降;二是部分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对贷款方资信状况、担保能力审查不严,导致业务风险增大;三是当前社会诚信体系不完善,债务人利用多种金融融资方式获取资金后逃避债务;四是金融创新成为金融市场发展的源动力,但由于创新业务缺乏成熟经验与规范,导致引发新的金融管控风险。
第二,此类纠纷涉案被告众多、审理周期较长。在所受理的案件中,有191件案件系三人以上多被告案件,有120件案件被告的保证人系自然人,分别占到了收案总数的83.04%和52.17%,有217件案件的当事人涉外埠,占收案总数的94.34%。由于金融机构诉讼成本增加,导致实现债权的效率降低。对于涉及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的案件,常常因无法直接送达需公告缺席审理,使案件从三至五个月的审理周期,增至一至二年甚至更长,大量作为保证人的自然人在判决后并无实际财产可供执行,金融机构起诉众多无偿付能力的被告,反而影响了其债权实现的效率。
第三,此类案件外埠当事人占比高,且普遍涉及担保等多个法律关系,审理难问题突出。由于案件当事人涉外埠的案件比例达90%以上,往往涉及多地多方利益,且各地抵押登记等政策不尽一致,在送达、调查、执行过程中常常伴有地方因素干扰,导致此类案件“审理难”问题较为突出。据统计,由于部分外埠当事人难寻,此类案件中使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占到了已结案件总数14.04%。此外,此类案件中金融机构普遍以要求借款方提供担保作为借款的前提。据统计,共有199件案件涉及财产保全,占收案总数的86.52%,涉及担保的案件数量达到已审结案件总数的97.75%,加之部分案件多重法律关系叠加,这也给法院审查和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
第四,此类案件涉及业务类型多,创新融资形式不断更新,导致案件呈现重大、疑难、复杂特点。在该院受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除传统银行作为主体起诉的案件,其他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投资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作为诉讼主体起诉的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案件类型除涉及直接贷款与委托贷款外,创新形式的融资方式不断增加。融资担保方式中所涉标的类型广泛,主要涉及应收账款、股权、票据、土地、建筑物、房屋、水电公路收费权、采矿权等,上述各种担保标的抵押、质押办理登记方式各有差异,合同约定与实施登记的不规范易导致出现诸多风险与纠纷。同时新类型融资方式在法律规定与行业实践较少的情况下,也极易引发纠纷,且所涉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加之案件标的大,合同履行期限长,案件事实查证难度日趋增大。
金融机构角度:
从金融机构角度看,通过案件审理发现,金融机构在相关经营活动中存在一些不严格不规范的问题是导致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频发、引发审理难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这些问题主要包括:
一是金融机构对贷款的审查不严格,担保合同约定不明确,担保登记行为不规范,导致金融风险增大,部分金融机构对保证人审核流于形式,难以起到保证作用,影响债权的实现。
二是部分金融机构诉讼行为不规范,诉讼能力有待提高,部分金融机构在起诉时诉讼准备不充分,诉讼请求不合理、不明确或有遗漏,举证程序不符合证据规则,有些金融机构拖延提交、遗漏涉及证据,导致重复开庭。
三是部分金融机构对金融创新业务新风险预判不足,法律规则意识有待增强。近年来金融创新业务不断增多,但部分金融机构对新业务当中产生的新问题研判不足,准备不充分,导致工作风险增大。
四是部分金融机构存在诉讼不诚信或不配合法院审判工作等问题,妨碍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如在审理重大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案件计算利息罚息过程中,部分金融机构以系统多次更新、信贷员屡次更换为由,怠于配合法院查清账目,导致反复休庭反复重新计算,拖延审理期限。以上诉讼中反映出的金融机构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值得引起高度关注和重视。
二、四中院应对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理难问题采取的基本对策及主要成效
针对以上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中所呈现出的送达难、调查难、执行难等一系列审理难问题,该院立足跨区法院发展实际,坚持以改革思维破解审判工作难题,在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症结性瓶颈性问题,采取系统化措施和项目化推进的方式实现审判机制方式的创新发展,有效推动了各类审理难问题的有效解决,促进了审判质效的不断提升。主要做法包括:
一是创新登记立案释明规则,为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化解奠定坚实基础。四中院受理的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额均在千万以上,事关当事人重大财产利益。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该院在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确保有诉必理、有案必立的基础上,在本市率先制定并发布了《登记立案分类指南》和《立案释明规则》,在坚持利益衡平、平等保护商事纠纷各主体权益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并规范立案释明工作力度,严格程序规范要求,确保当事人在立案阶段得到充分、规范、有效的释明,使案件证据材料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等能够更加完整、及时。在立案阶段,该院还初步建立了多元化解纠纷、律师公益服务、立案绿色通道等多项工作机制,与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合作率先将律师法律援助工作站引入立案大厅,同时引入法律实习生志愿服务,设立志愿者服务岗,努力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便捷化、规范化、一体化、均等化的诉讼服务,使包括重大金融合同借款纠纷在内的各类纠纷得到优质高效化解。
二是创新诉讼保全担保机制,着力解决“担保难”问题。由于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当事人申请财产担保数量多、金额大,传统财产保全担保方式相对单一,提供担保的限定条件较多,审查程序繁琐,使得传统担保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解决这一问题,该院探索在此类案件审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将保险公司责任保险担保方式引入财产保全工作中,为当事人提供更为充分的诉讼权利保障,扩宽了当事人通过司法获取有效权利救济的途径,有效降低保全成本、提高保全效率,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好评。
三是创新发送约定送达地址司法建议,着力解决“送达难”问题。为有效解决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及其他重大民商事案件中因当事人不诚信造成的“送达难”现象,该院在全市率先向银行发出《关于有效维护金融债权解决“送达难”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的司法建议》,并附加合同条款建议模板,建议发出后得到金融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与银行高度认可。目前,北京市银行业协会已经向全市90余家银行推荐使用我院提供的约定送达地址合同条款建议模板。随着约定送达地址的规范,在合同案件中解决“送达难”问题有了新的方法与路径,从而也为推动解决“诉讼难”问题消除了障碍。
四是创新建立“立保同步、保调对接”工作机制,着力解决“执行难”问题。针对重大金融合同借款纠纷中存在的财产难寻、人难找,被诉当事人为逃避债务、规避执行,故意转移资产、拖延诉讼等问题,该院从去年就创设了“立保同步、保调对接”工作机制,在当事人起诉申请诉讼保全时,经该院审查符合条件的,同步进行立案、保全工作,提高保全成功率,在成功保全的同时开展调解工作,由于财产保全到位,当事人开展调解、实现和解的意愿大大提高,这对大标的金融合同借款纠纷的有效解决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五是创新各方沟通联动机制,形成矛盾纠纷化解合力。针对重大金融合同借款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调查取证难问题,该院充分听取律师代表意见,在全市率先出台《关于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并率先落实委托调查令制度,极大地便利了当事人调查取证工作的开展,在许多金融借款案件中委托律师持法院出具的调查令调查债务人的资产情况,切实发挥了律师的执业优势,有效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益。与银行行业协会、法律援助机构等探索构建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采取行业调解、第三方调解和庭审调解相结合的方式,在诉前、立案、审前、证据交换、庭上庭下等各环节全方位开展调解工作,注重调判结合,在调解不成时及时裁判,努力实现此类案件审理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六是创新运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成果,有效破解审判难题,提升审判质效。作为全市首批整建制综合改革试点单位,从建院之初北京四中院就大力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在案件审判中还权于法官,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针对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新情况新问题多、疑难复杂问题多的特点,该院建立完善了法官会议、专家咨询、课题论证、案例指导等多项制度,有针对性地解决审判中的重大疑难法律适用问题。如民庭设立的“法官会议轮值主席制度”“民商事审判实务论坛”等,对提升金融类案件审判的专业化水平,统一执法原则、标准和尺度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自建院以来我院审理的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无一件因该院一审存在差错被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
七是创新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机制方式,确保债权人利益得到最大限度保护。根据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关于执行体制改革的要求和跨区法院工作实际,本着审执分立、裁执分离的原则,将执行实施与执行裁判进行外部分离,实现执行裁判权、实施权、监督权“三权分离”,取得了良好的改革成效,为审执分立、裁执分离改革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实践样本。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执行阶段提出的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提出的实体执行异议,一律交由民商事审判庭审理,确保执行实施与执行裁判彻底分离,通过有效的“裁执分离”全面平衡地保障各方利益。在执行裁判中我们坚持程序与实体公正并重,建立“程序透明、规则释明、裁执分离、判后释法答疑”的工作机制,确保审判程序的每一环节都及时向当事人进行告知释明,确保当事人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充分行使各项诉讼权利。
八是创新“立审执相衔接”工作机制,确保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调处化解高效有序。通过该院“立审执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构建运行,使法院在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打破了部门间的壁垒,使案件流转、财产保全等在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协调配合下高效完成。特别是在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新问题多、参与面儿广、审理难度大的现实状况下,“立审执衔接”工作机制的创新,使诉讼当事人在同一件案件诉讼中得到从立案到执行一以贯之、同质高效的司法服务,有效提升了审判工作质效,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通过以上审判机制方式的创新,该院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一系列关键指标呈现出明显向好的发展趋势,上诉案件比例从2014年的35.11%下降到今年的15.38%,公告案件占比从2014年的13%下降到今年的5%,管辖异议案件从2014年的占比28.72%下降到今年的11.86%,实际执行率达96.82%,居全市法院之首,适用“立保同步”工作机制保全案件51件,保全标的额达70亿元。各项工作机制方式的创新对于有效破解审理难题、提升审判工作质效发挥了重要的功能作用。
三、进一步做好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基本思路和主要措施
建院一年半来,该院通过审判机制方式的创新,不仅在重大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审判中有效推动了一些“诉讼难”“执行难”症结性问题的解决,也带动了其他各审判领域审判工作的创新发展。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该院将继续坚持改革思维,强化创新意识和责任担当,切实履行好各项审判职能,为进一步提升跨区法院司法公信力,更好地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作出更加积极的贡献。具体到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工作,该院将在以下几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一是围绕风险防控,加强司法保障,维护金融秩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担保方式主要是保证、抵押和质押。当前,由于部分金融机构对贷款的审查不严格,担保合同约定不明确,担保登记行为不规范;部分金融机构对保证人审核流于形式,难以起到保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债权的有效实现。下一步,该院将进一步加强案件审理工作,同时建议金融机构推动担保方式由保证人担保向不动产抵押或者权利质押的转变,同时,建议相关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严格审查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加强对企业间相互担保、交叉担保保证人的资格审查,采取担保合同抽查校验、询问项目人员、致电担保主体核对等多种形式,严格审查金融借款担保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切实降低交易风险。
二是围绕金融创新,加速破题攻关,促进创新发展。针对金融创新业务不断增多的实际,对保理纠纷等新型金融业务加大调查研究工作力度,对新类型案件审理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加强破题攻关,尽快制定完善相应的审理规范和裁判标准,确保新类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得到妥善审理。进一步发挥该院法官会议、专家咨询、案例研讨等制度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新类型案件的审理规范,加大对金融创新的服务和保障力度,同时进一步规制金融企业与各方行为,助推提升金融企业服务水平,促进金融行业良性发展,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是围绕诉权保障,加大审查力度,推动诚实守信。对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部分金融机构以系统多次更新、信贷员屡次更换为由,怠于配合法院核查账目,拖延审理期限、部分金融机构所提出诉求不合理等问题,进一步加大对不诚信诉讼行为的规制和惩戒力度,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良好金融秩序。
编辑/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