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潘辉文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
本文要给大家介绍的是英国商业法院今年8月份刚刚判决的一个案例。本溪钢铁与瑞士巨头6年前仲裁案的部分内容经由法院判决得以公开,此案有可能会对本溪钢铁与瑞士巨头仲裁案件的执行产生影响。
一、案件的由来
2008年,本溪钢铁(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根据判决中的英文名称Benxi Iron & Steel (Group) International Economic & Trading Co Ltd翻译,以下简称本溪钢铁)与四家澳大利亚公司组成的卖家订立了一份书面的买卖合同,约定本溪钢铁向四家公司购买一定数量的炼焦煤。这四家澳大利亚公司的名字分别为:Xstrata Coal Queensland Pty Ltd;Sumisho Coal Australia Pty Ltd;Itochu Coal Resources Australia Pty Ltd;ICRA NCA Pty Limited。其中,合同是由Xstrata Coal Queensland Pty Ltd公司,也就是瑞士矿业巨头斯特拉塔集团(2013年已经被另一瑞士巨头嘉能可集团所并购)在澳大利亚的子公司作为代表签署的。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出现争议时应当将争议提交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LCIA),仲裁地为伦敦。
这其中,还有一点要提到的是,卖方的四家公司在2005年的一份合资协议中约定,这四家公司成立一家合资公司从事煤炭的开采等事宜。令人奇怪的是,这份合资协议中的四家公司,前三家公司与上述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是一致的,但是第四家公司却从ICRA NCA Pty Limited变成了ICRA OC Pty Limited。这也为本案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随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并提交LCIA仲裁。买卖双方都全程参加了仲裁程序。2010年仲裁庭作出裁决,要求买方,也就是本溪钢铁向卖方支付27,846,000美元以及利息和费用,按照当时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近3亿元。
不过,从英国法院判决披露的仲裁裁决的表述可以看出,仲裁庭是将ICRA OC Pty Limited而非ICRA NCA Pty Limited视为买卖合同(以及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当事方、合资公司的当事方、提出仲裁请求的申请方以及裁决的受益方。但是仲裁庭并未在裁决中解释为何买卖合同的当事方是ICRA NCA Pty Limited,而不是ICRA OC Pty Limited。
本溪钢铁未按裁决的要求支付上述费用,卖方依照《1958年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于2011年8月16日向我国申请承认和执行该裁决。
卖方在我国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的法院是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溪钢铁抗辩认为仲裁申请人之一的ICRA OC Pty Ltd并非合同的主体,也不属于仲裁协议的当事方,裁决没有对于公司变更的情况进行解释,认为这属于仲裁程序的严重缺陷。因此,法院不应当承认和执行该裁决。
本溪钢铁的抗辩得到了沈阳中院的支持,沈阳中院认为本案中ICRA OC Pty Ltd与本溪钢铁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并不存在仲裁协议(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ICRA OC Pty Ltd并非本案中的仲裁申请人,仲裁庭裁决本溪钢铁向卖方付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据此依法裁定驳回卖方的申请。
将近28,000,000美元的裁决就因为这样一个低级错误被中国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卖方一下子感觉身体被掏空了,这仲裁庭也太坑爹了。
不过,卖方怎么可能就此放弃。卖方转过头向伦敦国际仲裁院申请由仲裁庭作出附加裁决(additional award)或对裁决进行补正(make corrections to the award)。按照伦敦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申请作出附加裁决或对裁决进行补正,应当在收到裁决之日起30日内提出。很明显,本案已经超过了这一期限,因此伦敦国际仲裁院回复卖方:"虽然对你方的遭遇表示同情,但是除非当事方一致同意或有权法院命令,仲裁庭的职权在作出裁决后即行终了(functus officio),无权延长该申请期限"。
让本溪钢铁同意仲裁庭作出附加裁决或补正裁决,怎么想都不可能。卖方剩下的唯一办法就是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这样仲裁庭就可以作出附加裁决或者对裁决进行补正。这就是本案的由来。
二、法院的判决
法院是否有权延长上述期限,首先要看法律如何规定。《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79条第3款规定如下:
"The Court shall not exercise its power to extend a time limit unless it is satisfied
(a) that any available recourse to the tribunal, or to any arbitral or other institution or person vested by the parties with power in that regard, has first been exhausted, and
(b) that a substantial injustice would otherwise be done."
法院不会行使延长期限的权力,除非满足两个条件:(1)仲裁庭已经用尽了所有可能的救济方式;(2)如果不延长期限将造成严重不公。
法官认为,本案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已经说过,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起,仲裁庭就已经履行完职责,没有延长期限的权力。第二个条件,法院认为,仲裁庭没有在裁决中解释为何买卖合同的当事方是ICRA NCA Pty Limited,而不是ICRA OC Pty Limited,这一解释的缺失导致了仲裁裁决存在不确定性,阻碍了仲裁程序。延长仲裁庭就此作出解释的期限,可以消除裁决的模棱两可之处,提供清楚明确的答案,这不仅是在仲裁规则下可行的方式,也符合先例的精神和解释。而且,如果仲裁庭同意卖方的请求作出解释,提交给中国法院的补充解释可能会有所帮助。
在听证过程中,双方都向法院提交了中国法专家出具的专家意见。其中,有一份专家材料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主审法官高晓力在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主办的华南企业法律论坛2015年年会暨"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与法律问题"研讨会上所发表的题为"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最新发展"的演讲。
英国法院认为,这份有价值的演讲材料表明,在中国的仲裁司法审查中,如果当事人不服执行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做出的裁定,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而不是上诉或申请再审。因此,英国法官认为北京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移风律师的专家意见具有说服力。如果卖方向中国法院提交仲裁庭作出的解释,中国法院很有可能对该案件进行某种形式的重新审视(reconsideration)。基于上述理由,本案中,英国法院同意了卖方的申请,同意延长仲裁庭作出附加裁定或对裁定进行补正的期限。
三、案件的影响
不出意外的话,仲裁庭将会依照法院的要求,在法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根据需要作出附加裁决或对裁决进行补正。这点是基本可以肯定,在英国仲裁庭不敢违背法院的命令。这点也是本溪钢铁无法改变的。
拿到仲裁庭的附加裁决或解释之后,卖方下一步会怎么做呢?笔者认为卖方会采取以下的策略:
首先,将仲裁庭的附加裁决或解释提交给沈阳中院,重新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或是申请对该案重新进行审查。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属于中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即使英国法院同意了卖方的申请,仲裁庭在卖方的请求下对此作出解释,沈阳中院是否采纳这一解释以及是否对之前驳回申请的决定重新进行审查都属于中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这里大胆猜测,沈阳中院很有可能将以"一事不再理原则"为依据,再次驳回或拒绝对之前的决定重新进行审查。
但是,即便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问题由于沈阳中院之前的决定而板上钉钉,无法改变,这并无意味着卖方瑞士巨头没有其他机会。
首先,仲裁裁决无法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并不意味着仲裁裁决的无效,也不意味着卖方已经被剥夺了裁仲裁决的利益。按照《1958年纽约公约》的规定,卖方还可以向其他国家申请承认和执行案涉的仲裁裁决。这其实才是卖方申请仲裁庭作出附加裁定或对仲裁裁决进行补正的最主要原因。如果仲裁裁决没有得到补正,可以合理推断,卖方向其他国家申请承认和执行该裁决的努力将会遇到与之前在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的相同挑战。仲裁庭作出附加裁定或补正裁定之后,这一执行的障碍已经被扫除。
可以预见,接下来卖方的眼睛将紧紧盯住本溪钢铁在全球范围内的资产,海外哪里有本溪钢铁的资产,哪里就可能会出现卖方律师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影子,且看本溪钢铁这回如何应对。
编辑/张洁